某保險公司與周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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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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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34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石欣磊,山西華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穆鵬翔,山西華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欣磊、穆鵬翔,被上訴人周X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12月8日10時許,張明舉駕駛晉FXXXXX號歐曼半掛晉FXXXX掛大貨車沿S203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渾源縣不道溝附近,駛入路左,與迎面原告周X駕駛的晉BXXXXX號陜汽半掛晉BXXXX掛大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8日,經渾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明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所有的晉BXXXXX號陜汽半掛晉B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234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060元,拖車費6000元,共計180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認定,投保人是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對投保限額無異議,原告應該向對方車輛的司機主張損失賠償,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12月8日10時許,張明舉駕駛晉FXXXXX號歐曼半掛晉FXXXX掛大貨車沿S203經由北向南行駛至渾源縣小道溝附近,駛入路左時與迎面原告周X駕駛的晉BXXXXX號陜汽半掛晉BXXXX掛大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8日,經渾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明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所有的晉BXXXXX號陜汽半掛晉BXXXX掛大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234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各項損失:1、車輛損失12060元;2、拖車費6000元,各項合計1806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真實合法有效,習明花鈑金維修部是名義投保人,原告周X是實際投保人,該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且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234000元,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就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被告中財??罐q認為被保險人不是原告,是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只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并且認為原告提供的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出具的申明是單方申明,該院認為,原告提供了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出具的聲明,能夠證實靈丘縣習明花鈑金維修部已經放棄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shù)臋嗬庠嬷躕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主張保險利益,故原告作為實際車主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款合法合理,該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用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故車輛損失費應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這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周X保險理賠款1806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2元被告負擔(同主文一并發(fā)行并支付給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存在明顯瑕疵,原審法院盲目采信,導致判決錯誤。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車損鑒定結論書》,欲證明其車輛損失事實及數(shù)額。然而,該鑒定結論沒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證明,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在不能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相關資的情況下,該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審法院未經查實,忽略上訴人的答辯、質證意見,盲目采信該證據(jù),導致判決錯誤。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改判。庭審中查明,被上訴人在本案事故中無責任,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現(xiàn)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由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駕駛員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保險合同關系,上訴人在車損險范圍內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被上訴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而定的,被上訴人在事故中無責任,上訴人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出于定紛止息、減少訴累的法律原則,被上訴人應當在充分主張權利(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無法實現(xiàn)目的的情況下,再向上訴人索賠。否則,被上訴人既未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又未明確其是否放棄對第三者的追償權利,盲目向上訴人索賠,勢必增加上訴人的訴累,導致上訴人日后無端承擔追償、甚至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賠償款等不合理成本。
被上訴人周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并未及時與被上訴人進行聯(lián)系、定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不予認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鑒定機構是否具有鑒定資質上訴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周X主張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和鑒證人員具備鑒定資質,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以及鑒證人員的資質證書。資質證載明:機構名稱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資質范圍在所屬行政區(qū)域內,具有對紀檢監(jiān)察、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種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財物價格進行認定與鑒定的資質,具有價格行為合法性和價格水平合理性認定、價格矛盾糾紛調處的資質。兩份鑒證人員的資質證書載明:姓名劉高平、孫曉棟,工作單位均為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工作崗位均為價格鑒證,證件有效期均至2017年6月30日,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鑒證證件專用章。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和鑒證人員的資質證書沒有異議,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靈丘縣價格認證中心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鑒證人員也具備鑒證資質,上訴人對上述證據(jù)也不持異議。現(xiàn)上訴人主張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無相應資質的上訴理由并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應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