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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603民初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市沾化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鄧XX,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譚XX,山東英天(沾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866917XXXX。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張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鄧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理賠原告事故總損失共計89029元(車損75729元,鑒定費3800元,施救費9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4日0時15分許,原告駕駛所有的車牌號為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2由南向北行駛至沾化區(qū)小張村村頭處時,與順行的高文利駕駛的車牌號為魯M×××××的小型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文利不承擔責任。經(jīng)鑒定,原告車輛損失75729元,支出鑒定費3800元,并支出施救費9500元。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及車損險,被告應(yīng)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訴至貴院,望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待核實涉案車輛的相關(guān)證件后在合理合法且無免賠拒賠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本事故應(yīng)當扣除另一無責車輛的無責賠付部分;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依法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4日0時15分許,鄧XX駕駛車牌號為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12由南向北行駛至沾化區(qū)小張村村頭處時,與順行的高文利駕駛車牌號為魯M×××××號小型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文利不承擔責任。為處理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9500元。針對原告車輛的損失,訴訟前,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濱州市光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鑒定評估意見: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75729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800元。
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鄧XX,掛靠于無棣華信物流有限公司參與經(jīng)營。魯M×××××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8644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4日0時起至2020年1月13日24時止。魯M×××××號車在被告處投保責任限額為7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20日0時起至2020年9月19日24時止。均投保不計免賠險。
本院認為,原告鄧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成立、有效,雙方都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quán)力、履行義務(wù)。原告系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車輛發(fā)生事故受損后其有權(quán)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且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應(yīng)當依照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原告車輛的損失,以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結(jié)論所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即75729元。原告支付的施救費9500元,系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鄧XX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應(yīng)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鑒定費38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yīng)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給原告鄧XX保險金890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3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復(fù)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魏鴻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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