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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羅貴軍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云民初字第78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云縣人民法院 2015-11-04

原告羅貴軍,男,彝族,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縣。
負責人楊太安,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潘繼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萬力,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羅貴軍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家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貴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繼懷、萬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貴軍訴稱:2015年7月30日,原告駕車由臨滄駛往昆明,行至南澗縣境內(nèi)時,與南澗縣城方向駛往東涌方向的駕駛?cè)伺宋母获{駛的云xx號摩托車(載畢鳳香等二人)尾部相刮擦,造成乘車人畢鳳香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畢鳳香住院治療了22天,原告與受害人畢鳳香在交警的主持下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原告墊付了相關賠償費用后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墊付的各項費用共計13730.91元;賠償原告的車輛修理費4205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發(fā)生事故的事實無異議,對醫(yī)療費應以發(fā)票為準;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無異議;對修理費認可4205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駕駛云xx小型轎車,由臨滄準備駛往昆明,14時51分,當行至西景線K2463+800M處時,由于通過無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臨危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車輛車頭與南澗縣城方向駛往東涌方向,以正常通過路口的彌渡縣牛街鄉(xiāng)玉光郎村40號駕駛?cè)伺宋母获{駛的云xx號二輪摩托車尾部相刮擦,造成摩托車乘車人畢鳳香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南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文富及畢鳳香無責任。畢鳳香因受傷在南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了22天,經(jīng)診斷為1、頭部外傷;2、腦震蕩。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6169.02元,已由原告墊付。2015年8月21日,經(jīng)南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主持原告與潘文富、畢鳳香達成了由原告賠償畢鳳香一、1、醫(yī)療費6169.0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100元X22天);3、誤工費1738.44元(79.02元X22天);4、護理費1738.44元(79.02元X22天),共計12670.9元。二、云xx號小型轎車修理費4260元。兩項合計16930.9元,羅貴軍負全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畢鳳香傷未痊愈,羅貴軍再一次性補償畢鳳香后續(xù)醫(yī)療等費1000元。當日原告向畢鳳香、潘文富付清了全部賠償費用。
另查明:原告的云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300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246050元,不計免賠),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8月20日0時起至2015年8月19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修復云xx號車支出了修理費4205元。
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墊付的畢鳳香的醫(yī)療費7054.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誤工費1738.44元;護理費1738.44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元,合計13730.91元。賠償原告云xx號車的修理費4205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具體到本案,原告的云xx號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及被保險車輛受損,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墊付了第三者因此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亦墊付了云xx號車的全部修理費。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付原告墊付的第三者的損失費用,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在商業(y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支付的云xx號車的修理費。
綜上,除原告要求賠償其墊付的后續(xù)治療費1000元的主張因無相關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外,對于其他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羅貴軍9194.02元。
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羅貴軍3476.88元。
三、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羅貴軍云xx號修理費4205元。
上述費用共計16875.9元,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予以賠付。
案件受理費248元,根據(jù)《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減半收取1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被告不自動履行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王家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王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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