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訴某保險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444號 不當?shù)美m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5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滕紅兵,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靜,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會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朱X因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0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朱X的委托代理人滕紅兵、曾靜,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會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朱X自2013年3月1日起擔任某保險公司業(yè)務部業(yè)務員。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朱X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付某保險公司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51,076.30元。2015年5月,朱X訴至法院稱,其在職期間,某保險公司要求其墊付保費中的手續(xù)費至公司處,待公司根據(jù)業(yè)務政策資金周轉后再返還。在用人單位的強勢要求下,其一直為單位提供資金周轉即墊付手續(xù)費。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朱X共向單位支付351,076.61元。因某保險公司惡意占有朱X資金,不予返還,故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返還朱X351,076.61元及相應孳息(以351,076.61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shù)美麘斒且环N法律事實,是不當?shù)美畟陌l(fā)生根據(jù)。不當?shù)美畟耆腔诜傻囊?guī)定,而非基于當事人的意思,故不當?shù)美粦攲儆诿袷滦袨?。綜觀本案,朱X認為訴爭款項是朱X應某保險公司的要求為公司墊付的手續(xù)費,某保險公司則認為訴爭款項是朱X替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盡管雙方主張的事實存在出入,但可以確認的是某保險公司收取訴爭錢款的行為顯然不是不當?shù)美9手靀基于不當?shù)美竽潮kU公司返還不當?shù)美畟?,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朱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213元,減半收取計3,606.50元,由朱X負擔。
判決后,朱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認為:其通過銀行轉賬給某保險公司的錢款是上訴人個人的錢款,因該支付行為無合法依據(jù),故某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返還。原審法院在上訴人業(yè)已提供證據(jù)材料證實了保險公司于實際操作時施行的行業(yè)規(guī)則的前提下,在某保險公司未能就占有該錢款的合理性作出解釋的情況下,對涉案相關事實不作認定,對上訴人主張的請求予以駁回是不妥當?shù)模噬显V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依據(jù)查明的事實,朱X系通過自己的給付行為而使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取得錢款,因朱X是導致涉案錢款發(fā)生變動的控制者,其應更有利于對財產轉移行為作出解釋,以證明公司取得錢款的不當性。審理中,朱X稱相應錢款系依公司日常操作慣例而墊付的費用,該錢款理應由公司在審核完相關保險合同后予以返還。依朱X之訴稱意見,其主張錢款的返還系基于其原有預期目的無法達成的狀況下而為。然在被上訴人對朱X主張的相關預期目的的事實予以否認時,朱X未進一步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材料證實主動給付錢款的緣由。因朱X系以利益所有人之名,指其原用人單位某保險公司取得其轉賬至公司的錢款占有至今,系沒有合法根據(jù),即依不當?shù)美麨槭掠缮嬖A,而不當?shù)美V并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故朱X應當對其舉證不能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法院審理中,朱X稱其涉訟至法院目的在于要回錢款,至于法律依據(jù)當由法院依據(jù)審理情況進行適當?shù)淖兏?。對此,本院須明確的是,民事主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通過涉訟的方式尋求法律的保護。但因各個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時效、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故當事人涉訟至法院,除了向法院明確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時,理應同時明確其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因缺乏相應的事實與理由而致訴訟目的未達的后果,應由權利主張人自行承擔。
原審法院依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在案的證據(jù)材料,對本案所涉糾紛的定性與處置得當,于法無悖,本院對此予以認同。上訴人朱X針對原審法院判決所持異議,因缺乏充足的證據(jù)材料佐證,本院均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213元,由上訴人朱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 慧
審判員 陳 敏
審判員 馬 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