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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X、李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03民初50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趙XX,女,漢族,住唐山市。
原告:李X甲,男,漢族,住唐山市。
原告:李X乙,男,漢族,住唐山市。
原告:李X丙,男,漢族,住唐山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丁,女,漢族,住唐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尹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該公司職工。
原告趙XX、李X甲、李X乙、李X丙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李X甲、李X乙、李X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李X甲、李X乙、李X丙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6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31日,李增作為投保人在被告處投保了圣源祥老年人意外險,約定意外身故給付每人保險限額為60000元,被保險人為李增,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8年10月22日,李增因意外摔傷死亡。按約定被告應當給付保險金。因保險金給付事宜原、被告協(xié)商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辯稱:1、依據被保險人與我司簽訂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6.3),并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殘疾或燒傷,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釋義6.3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受害人李增的死亡近因是意外傷害,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賠償。2、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第八條約定,被保險人因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應、中暑、猝死原因而導致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申請與給付身故保險金申請中,第四條為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y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尸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本案不能理賠是因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疾病以及不能提交驗尸報告,證據不足。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本案出險報案后我司也及時告知原告需要提交尸檢報告證明死亡的近因,但原告未聽取意見將受害人直接土葬,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嫌疑。綜上所述,摔倒并不能直接導致死亡,而原告沒有提交死亡原因的近因證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秀珍與死者李增系夫妻關系,原告李X甲系二人之長子、原告李X乙系二人次子、原告李X丙系二人的三子,死者李增無其他法定繼承人。2018年8月31日,李增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處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適用被保險人年齡范圍在55周歲(含)至99周歲(含),意外身故給付每人保險限額為60000元,被保險人為李增,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李增于2018年10月22日摔傷死亡。庭審中,四原告表示,如果本案被告予以理賠,理賠款可支付在原告李X甲賬戶內。原告主張,2018年10月22日李增摔傷后家屬先向保險公司報案了,保險公司告知需要醫(yī)學證明,所以家屬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120救護車到現(xiàn)場時人已經死了,所以沒有拉到醫(yī)院進行搶救。此后原告再次給被告打電話,被告知需到派出所開具法醫(yī)鑒定,經詢問派出所,因李增的死亡不屬于刑事責任,不能開具法醫(yī)鑒定。原告方再次聯(lián)系了被告,但一直到第二天出殯,被告也未派人員到場。原告對其主張的李增系因摔傷意外死亡,提供了唐山市公安局姜家營派出所(下簡稱姜家營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姜家營鄉(xiāng)楊家鋪村村民委員會(下簡稱楊家鋪村委會)出具的土葬證明及證明各1份,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死亡注銷證明的死亡原因一欄中將“各種疾病死亡”劃掉改為“意外”,并加蓋姜家營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村委會開具的土葬證明載明“茲證明我村村民李增,男,現(xiàn)年81歲,家住河北省唐山市××區(qū),身份證號碼×××,農民,于2018年10月22日意外摔傷去世,并已實行土葬。特此證明”。楊家鋪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顯示:李增在2018年10月22日因意外摔傷未經醫(yī)院搶救而死亡。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對原告上述陳述事實無異議,但認為保險公司既沒有資質也沒有權利對尸體進行檢驗,故保險公司人員是否應原告要求到現(xiàn)場查看尸體,對本案意義并不大;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因何種原因死亡,且原告不能提供李增死亡原因的近因證明,故不同意支付保險金。原告對被告的意見不予認可,因雙方意見不一,故本案未能協(xié)議。
本院認為,李增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處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合同系李增與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于原告陳述李增死亡時的報險等情況予以認可,且原告提供的稱姜家營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及楊家鋪村委會出具的土葬證明及證明均證實李增系意外摔傷死亡,根據以上當事人陳述、相關書證并結合李增的年齡及日常民俗倫理,能夠認定李增死亡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故對四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均同意本院理賠款直接支付給原告李X甲,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趙XX、李X甲、李X乙、李X丙保險金60000元(該保險金支付至原告李X甲賬戶內)。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 憲
書記員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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