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0830民初4875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汶上縣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劉X甲,男,漢族,居民,住汶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汶上弘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濟寧市,統(tǒng)一社會為91370800865949143E。
負責人:李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約8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7584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13日,原告劉X甲為其名下的車輛魯H×××××號重型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3日24時止。2018年11月5日,劉建坡駕駛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建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濟寧旭東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涉案車輛魯H×××××號重型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10579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需要提供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以便查明上述證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免賠情形;2、原告車輛損失應當首先扣除對方三者交強險無責任險的100元,因該車輛投保有車輛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在計算最終車輛損失金額時,應當扣除免賠額2000元;3、被告申請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所支出的6000元鑒定費用,應當由原告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涉案車輛魯H×××××號重型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自燃損失險及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等,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3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劉X甲。
2018年11月5日3時46分許,劉建坡駕駛涉案車輛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S101線孫唐路路口西50米,與陳國祥駕駛的魯R×××××號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劉建坡受傷,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qū)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劉建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國祥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濟寧旭東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濟寧旭東機動車鑒定有限公司出具旭東評字(2019)89號《價值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果為涉案車輛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10579元。
庭審期間,被告申請對被保險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本院技術室依法委托濟寧偉業(y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公司出具了《價格評估結論書》,鑒定結論為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75845元,被告支付鑒定費6000元。對該鑒定結論,原、被告無異議;均認為鑒定費應由對方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X甲的車輛于2018年1月13日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保險,并繳納了保險費,應當認定雙方的保險關系成立。2018年11月5日,劉建坡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劉X甲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雙方對損失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被保險車輛的車損價值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魯H×××××號重型牽引車損失價值為75845元。對該鑒定結論,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認為,75845元作為本案審理過程中的鑒定結果,鑒定委托程序合法,所委托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應確認為被保險車輛損失的確切數(shù)額。被告辯解原告車輛損失應當首先扣除對方三者交強險無責任險的100元,被告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因該車輛投保有車輛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應自被保險車輛損失中予以扣除。被告支付的鑒定費用6000元,原告應當承擔按照原告單方評估數(shù)額減少的比例部分,為1885元。
綜上所述,被告應支付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73845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劉X甲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7384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23元,原告劉X甲負擔77元;鑒定費用6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115元,原告劉X甲負擔1885元(原告預交部分,待執(zhí)行完畢后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玉環(huán)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崔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