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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830民初545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汶上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李XX,男,漢族,居民,住汶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汶上弘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濟寧市高新區(qū)、英萃路以東英萃國際中心,統(tǒng)一社會為913708007357900663。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女,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工,住。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各項損失10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26000元、維修費1800元、施救費670元,共計1284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李XX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魯H×××××號半掛牽引車投保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30日0時0分起至2020年3月29日24時0分止。2019年9月18日4時5許,張從磊駕駛涉案車輛沿新?lián)P高速行駛時追尾臧彥凱駕駛的車輛,致使兩車損壞。張從磊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申請濟寧旭東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鑒定,鑒定結果為車輛損失費180266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需要依法核實涉案車輛魯H×××××號及掛車魯H×××××號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員張從磊駕駛證、上崗證是否合格有效,且不存在保險條款約定免賠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根據我公司外勤查勘,涉案車輛有超寬行為,依據保險條款商業(yè)險需要加扣10%的免賠。原告請求的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方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8日,原告為涉案車輛魯H×××××號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電子保單),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司機責任險、車上乘客責任險、自燃損失險及相應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30日0時0分起至2020年3月29日24時0分止,被保險人為濟寧高盛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李XX為涉案車輛魯H×××××號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將該車掛靠在濟寧高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經營,濟寧高盛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同意由李XX享有本次事故的保險利益。
2019年9月18日4時5許,張從磊駕駛涉案車輛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H×××××號掛車,沿新?lián)P高速行駛至新?lián)P高速165公里500米處時,追尾臧彥凱駕駛的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號掛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張從磊負事故全部責任,臧彥凱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670元;為將車輛安全開回,在服務區(qū)修理廠進行了簡單維修,原告支付1800元維修費用。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單方委托濟寧旭東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旭東評字(2019)114號《價值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涉案車輛魯H×××××號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80266元。
庭審期間,被告申請對涉案車輛魯H×××××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進行司法鑒定,本院技術室依法委托濟寧信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論為魯H×××××號車輛損失價值126000元。對該鑒定結論,原告認為評估價值過低;被告認為該車輛駕駛室總成達不到更換的程度,應當按照比例承擔,在該份報告鑒定金額基礎上扣除26000元,且涉案車輛超寬,違反裝載規(guī)定,應當加扣10%的免賠;雙方均認為本次鑒定費10000元應當由對方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XX的車輛于2019年2月28日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保險,并繳納了保險費,涉案車輛的掛靠公司即濟寧高盛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已經取得濟寧高盛物流有限公司轉讓的保險權益,系本案適格原告,應當認定雙方的保險關系成立。2019年9月18日,張從磊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李XX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雙方對損失數(shù)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魯H×××××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重新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魯H×××××號車輛損失價值126000元。對該鑒定結論,原告認為評估價值過低;被告認為該車輛駕駛室總成達不到更換的程度;本院認為,126000元作為本案審理過程中的鑒定結果,鑒定委托程序合法,所委托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結論客觀公正,應確認為被保險車輛損失的確切數(shù)額。原告支付的施救費670元,被告無異議,應予賠償。維修費1800元,系原告為避免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的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被告支付的鑒定費用10000元,原告應當承擔按照原告單方評估數(shù)額減少的比例部分,為3010元。被告的其他辯解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被告應支付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126000元、維修費1800元、施救費67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李XX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費126000元、維修費1800元、施救費670元,共計1284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鑒定費用100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30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990元(原告預交部分,待執(zhí)行完畢后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玉環(huán)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崔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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