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竇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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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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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10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竇XX,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竇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2民初235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保險金人民幣200,970元(以下幣種同),在重新評估基礎上重新審核該項數(shù)額;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竇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不應依據(jù)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以下簡稱上海道交評估中心)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作出裁判,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系由竇XX在未通知保險人的情況下,自行委托上海道交評估中心進行評估并維修,未給予保險人至少一個月的定損期限,涉案車輛的評估價格為195,720元,保險人定損金額為49,500元,二者差異巨大,涉案評估項目配件價格偏高,且部分配件亦可修復使用無需更換,故申請重新評估,以便重新審定車損保險金賠償數(shù)額。
被上訴人竇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竇XX道路施救服務費人民幣800元、車輛維修費195,720元、評估費4,4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竇XX系滬CXXXXX車輛車主,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含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等,均投保不計免陪,保險費合計10,403.07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28日11時起至2019年3月28日24時止。
2019年3月10日凌晨,竇XX駕駛自有的滬CXXXXX車輛沿劍川路行駛至劍川路臨滄路東約10米時措施不當,與案外人趙某(男,25歲)駕駛車牌號為滬BXXXXX的輕型貨車發(fā)生追尾事故,事故至車輛損壞,構成交通事故。竇XX負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竇XX為上述事故花費道路施救服務費用800元。
2019年3月18日,上海道交評估中心對上述車輛定損,并出具事故車輛勘估表及物損評估意見書,確定直接損失為195,720元。此次評估費用為4,450元。同月26日維修單位上海菊凱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維修清單,并開具維修費發(fā)票,計金額195,72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由于涉案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竇XX訴請的道路施救服務費、車輛維修費、評估費等項目均在其投保的商業(yè)險理賠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理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其中竇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道路施救服務費8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車輛維修費之爭議,竇XX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某保險公司理應及時履行對被保險車輛定損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提出在事故后一個月內完成定損之事實,但未能提供有效依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故難以認定竇XX自行委托定損評估不當。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竇XX的委托定損,既未能證明評估人員缺乏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項目與實際狀況不符等情況,也不申請重新評估,故該異議不能成立。且物損評估意見書中已列明了評估依據(jù),定損結論合理,可以作為被保險車輛損失理算依據(jù)。竇XX的車輛維修費195,720元經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可以證實,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所以,竇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評估費4,450元,一審法院亦予支持。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竇XX道路施救費800元、車輛維修費195,720元以及評估費4,450元,合計200,97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157.2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時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故對保險人核定期限的要求是“及時”,具體應當理解為“合理且盡可能快”,其中三十日之限亦應是“及時”或者合理期限的法定最上限。此外,由保險人負責定損并不當然排除被保險人自行厘定損失的權利,在保險人未合理行使定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亦可自行對損失予以評估。具體結合本案而言,雖然某保險公司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了竇XX,但該短信內容也僅涉及涉案車輛外觀定損價值,而非車輛的全部損失,據(jù)此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完成對涉案車輛的定損且在合理期限內將定損結果告知竇XX,故竇XX委托上海道交評估中心對涉案車輛損失予以評估并無不當,現(xiàn)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機構的資質及評估程序存在瑕疵,故其對該機構評估結論的質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難以采信。鑒于涉案車輛現(xiàn)已實際修理完畢,重新評估亦缺乏相應的客觀條件,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評估的申請,本院亦不予準許。一審法院采納上海道交評估中心確定的車損金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14.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聰
審判員 朱穎琦
審判員 盛宏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孟憲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