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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巫X甲、巫X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浙0212民初1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為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
代表人:洪糧鋼,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岑XX,浙江共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浙江共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巫X甲,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汝南縣。
被告:巫X乙,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汝南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為與被告巫X甲、巫X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變更后訴請):一、被告巫X甲支付原告理賠款273332.78元及支付利息(以該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8月1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巫X乙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原告對登記在被告巫X甲名下的車牌號為豫AXXXXX的車輛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巫X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巫X乙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巫X甲辯稱,借款并實際到賬的金額只有21萬元左右,保險的投保情況本人并不知情。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
2019年1月22日,被告巫X甲與寧波東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銀行)簽訂《車輛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巫X甲以其所有的車架號為LEXXX4GB1JLXXX984的車輛為其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在東海銀行辦理約定的各項業(yè)務,實際形成的各類債務的最高主債權(quán)本金余額人民幣328981.40元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一切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2019年1月30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19年1月25日,被告巫X甲與東海銀行簽訂《車輛按揭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巫X甲因購買汽車向東海銀行借款299074元,年利率6.6%,還款方式等額本息,每月15日為還款日,借款期限36個月;被告巫X甲授權(quán)東海銀行將所借款項發(fā)放至寧波廣聯(lián)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賬戶;逾期或未按約定用途用使用借款的,自違約之日起,被告巫X甲按照合同利率的150%對違約款項本金及逾期利息計收罰息及復利;被告逾期或累計三個月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的,東海銀行有權(quán)宣布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全部到期借款本息等。2019年1月25日,東海銀行將299074元借款發(fā)放至被告巫X甲指定的寧波廣聯(lián)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賬戶。
2019年1月22日,被告巫X甲以東海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了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險的貸款金額為299074元,保險金額為328981.40元,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截至2019年8月13日,被告已逾期欠款3期,東海銀行催收未果后向原告申請了保險理賠,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東海銀行支付了273332.78元的保險理賠款,并與東海銀行簽訂了《債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約定東海銀行將上述《車輛按揭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車輛按揭借款合同》、《車輛最高額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寧波東海銀行借款借據(jù)、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快遞單、短信通知單、逾期說明、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和投保單、中國建設(shè)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債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債權(quán)轉(zhuǎn)讓通知書等證據(jù)及其庭審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被告巫X甲向東海銀行的借款在原告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告巫X甲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東海銀行支付了保險理賠款,依法取得了向被告巫X甲追償?shù)臋?quán)利。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代償?shù)睦碣r款和支付利息,并對抵押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巫X乙對被告巫X甲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巫X甲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車輛按揭借款合同》、《車輛最高額抵押合同》和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上的名字均系其本人所簽,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和保單均對被告巫X甲具有約束力,被告巫X甲應按約履行。借款合同和保險單均載明被告巫X甲向東海銀行的借款金額為299074元,東海銀行亦已將299074元匯入指定賬戶,應認定被告巫X甲實際借款金額為299074元,被告巫X甲關(guān)于其實際借款只有21萬元左右及對投保情況不知情的辯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巫X甲歸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273332.78元,并以該273332.78元理賠款為基數(shù)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8月14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若被告巫X甲未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則原告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對登記在被告巫X甲名下的車牌號為豫AXXXXX(車架號為LEXXX4GB1JLXXX984)的車輛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5400元,減半收取2700元,由被告巫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優(yōu)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代書記員 王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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