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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李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02民終84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膠州市、418號。
主要負責人:周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住遼寧省葫蘆島連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壽光興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281民初7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日6時10分,被上訴人駕駛魯UXXXXX號我公司承保車輛在二廣高速襄陽至南陽方向附近時追尾黃春波駕駛的豫CXXXXX號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李X屬于A2駕駛證的實習期,根據(jù)我公司商業(yè)險條款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于投保單公章進行鑒定,雖然鑒定結(jié)論顯示我方提供的投保單所蓋公章與工商登記備案樣本公章不一致,但我方認為,投保人向我方提出車輛投保需求,投保人應提供與承保車輛相關的資料,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用無效的公章投保,并且投保人是物流公司,有存在多種業(yè)務章的可能,保險人根本無法一一核實,投保人提供了承保的資料及投保單蓋章后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繳納保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李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李X保險理賠款126300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開庭時李X當庭追加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鑒定費用84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4日,投保人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為魯UXXXXX號的解放牌半掛牽引和魯GXXXXX號駿蒙倉柵式運輸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其中魯UXXXXX的解放牌半掛牽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75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500000.00元,不計免賠。魯GXXXXX號駿蒙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投保機動車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88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0000元。被保險人為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5日零時至2018年7月4日二十四時。兩份保單上均特別約定:…2、本保單第一受益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6時10分許,李X駕駛魯U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XXXXX號重型倉柵式運輸半掛車行駛至二廣高速襄陽至南陽方向K1474+100M(河南省新野縣境內(nèi))附近時,追尾到由黃春波駕駛的豫CXXXXX輕型倉柵式駕駛員黃春波和其乘坐人陳百妞受傷和高速路路產(chǎn)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駕駛?cè)死頧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駕駛?cè)它S春波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無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cè)伺阃湫袨檫`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南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的事故認定:駕駛?cè)死頧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cè)它S春波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陳百妞此次事故無責任。后一審法院依某保險公司申請依法委托濰坊鑫誠司法鑒定所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投保材料中的“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評估結(jié)論為三檢材中的“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印文與樣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印。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鑒定報告取得的鑒定樣本為工商登記樣本,但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作為物流公司,應存在業(yè)務章,李X在與我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提供了行車證、復印件等材料,并且我們的保險單正本下欄有一重要提示,說明保單由正本和條款共同構(gòu)成,綜上,本案投保單中即使不是工商備案章,也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本案應當免責。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主張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章的主張,某保險公司并無相關證據(jù)提交可以證實“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存在業(yè)務章,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花費評估費8400元。另查明,南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第一大隊出具證明一份,2018年2月1日6時10分許,李X駕駛魯U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XXXXX號重型倉柵式運輸半掛車,發(fā)生事故,當時魯U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XXXXX號重型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有另一駕駛員齊偉(210719196711154618)持三年以上A2駕駛證在車上陪駕。河南省高速公路政管理總隊南鄧高速路政管理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路產(chǎn)損失清單一份,路政損失包括波形鋼板護欄、護欄主柱等,損失共計10000元。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李X為案涉車輛的實際車主,享有本次事故的保險利益。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二受益人,自愿放棄本次保險合同事故中享有的保險利益,由實際車主李X享有本次事故的保險利益,該公司對此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合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及投保材料中的“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均與工商登記的公章不一致,且某保險公司并無相關證據(jù)證明“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章,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的含義、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故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李X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次事故中,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駕駛?cè)死頧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cè)它S春波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陳百妞此次事故無責任。根據(jù)李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單位應依據(jù)保險合同予以理賠。李X同意某保險公司定損單中的魯U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魯G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的車損金額90000元,故一審法院對李X主張的車損金額90000元予以支持。
對于李X主張的路產(chǎn)損失10000元,根據(jù)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總隊南鄧高速路政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路產(chǎn)損失清單及李X提供的額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李X已實際支出路產(chǎn)損失,因駕駛員李X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對李X主張路產(chǎn)損失7000元(10000元*70%),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李X主張的施救費25000元,是為了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李X主張的施救費25000元,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李X主張的鑒定費用8400元,因李X申請的公章鑒定結(jié)果為“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均與工商登記的公章不一致,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對李X主張的鑒定費用8400元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李X保險賠償金97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李X施救費250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李X鑒定費用8400元;四、駁回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應為2826元(李X已預交),減半收取1413元,由李X負擔4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67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駕駛?cè)嗽贏2增駕實習期內(nèi)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半掛車,保險公司是否可依保險條款約定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對本案中“駕駛?cè)藢嵙暺趦?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即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蹦潮kU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對免責條款已經(jīng)加黑加粗,李X雖主張未收到保險條款,但其提交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免責事項說明書和特別約定組成,收到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xù),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青島隆鑫泰和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用,在收到保險單未收到保險條款的情形下應通知保險公司補充保險條款,李X抗辯投保人未收到保險條款,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有效。綜上,對李X主張的損失,根據(jù)雙方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281民初742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826元,減半收取1413元,由李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826元,由李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立杰
審判員  張仁瓏
審判員  張馨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馮耀輝
書記員 韓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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