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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6民終1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曹X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河北曾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女,漢族,河北省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黃XX,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3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不服金額39430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對被上訴人所屬案涉車輛維修項目合理性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理睬,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與公估公司一同勘察現(xiàn)場時,上訴人發(fā)現(xiàn)被上訴人的車輛許多部件是被上訴人故意擴大損失,許多部件明顯是勘察現(xiàn)場前人為損壞。庭審中上訴人書面提出對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所列的某些維修項目不具有合理性,申請對該報告中所列維修項目是否合理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以該申請沒有指明那些維修項目不合理為由,當庭駁回。庭后,上訴人明確了評估報告中的項目不合理,并將書面申請寄到一審法院,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合理請求仍不予理睬。因此,在公估報告中存在車輛維修項目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不同意對該項目進行合理性鑒定明顯程序不合法,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被上訴人車輛過磅單顯示車貨總重45.98噸,標的車主車凈重6.97噸,標的車主車最大牽引質量38.8噸。45.98-6.97=39.01,大于38.8,因此該車超載,根據保險條例應扣減損失10%。上訴人提交了保險單、河北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過磅單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支持上訴人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被上訴人的施救費是由修理廠出具,該修理廠沒有施救資質,且被上訴人車輛在該修理廠拆解,因此施救費用不合法。3、對第三方損失,該損失也是由參與施救的修理廠出具,沒有經過合法評估,對該修理廠的修理發(fā)票沒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一審法院支持該項請求違法。三、根據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
馬XX辯稱,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申請鑒定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估公司評估前是在雙方當事人共同見證下對損失車輛進行的評估,因此,該評估結果符合法定程序。上訴人在評估時沒有對評估對象提出異議,事后要求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等合計1萬元。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5368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馬XX訴稱,2019年4月17日,在阜平縣,劉寶江駕駛冀F×××××、冀F×××××與崔岳雷駕駛的冀F×××××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經阜平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劉寶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崔岳雷無責任。馬XX所有的FK0835、冀F×××××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辯稱,請依法核實冀F×××××車輛的行駛證、司機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若無效,保險公司免責。對馬XX合理合法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公估報告有部分維修項目不合理,需要做維修項目合理性鑒定;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不承擔。馬XX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超載,根據保險條款免賠百分之十。一審法院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馬XX的冀F×××××號車車輛損失為131430元。某保險公司雖對車輛部分維修項目的合理性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但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及相應證據。馬XX所提交的證據顯示:事故發(fā)生后,已支付了鑒定費9200元并賠償三者損失5050元。馬XX主張施救費8000元,一審法院酌定按2000元計算。對馬XX的冀F×××××號車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存在超載情形這一情況,雙方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不一。但從交警部門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來看,其并未顯示事故發(fā)生時冀F×××××號車存在超載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馬XX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輛損失的,應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馬XX的冀F×××××號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所載明的部分維修項目的合理性有異議并要求進行鑒定,但未在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也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當庭所提出的鑒定申請依法不予準許。對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關于公估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被告不承擔訴訟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馬XX的經濟損失:1、車輛損失:131430元;2、施救費:2000元;3、公估費:9200元;4、三者損失:5050元。以上共計147680元。綜上所述,原告馬XX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經濟損失,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施救費票據等為證,依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各項損失人民幣147680元;二、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74元,減半收取計1687元,由原告馬XX負擔2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62元?!?br>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中,被上訴人認可其事故車輛存在超載情形,但不同意扣減損失數額的10%。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馬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交納了保險費用,雙方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車輛商業(yè)險賠償范圍內賠付。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公估結論,是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公估程序合法。上訴人未對公估機構在確認公估車損項目時提出異議,應當認定上訴人對公估標的物的認可,在公估機構出具公估結論后,雖認為車損評估金額過高、部分車損項目不合理,但也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未同意上訴人的鑒定申請,并依公估結論作為確定車損的依據,程序合法。被上訴人馬XX認可事故車輛存在超載情形,依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的理賠款項應當扣減車輛損失費的10%,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應予以支持。故上訴人的賠償數額應當減少一審認定車損131430元的10%,即扣減13143元。
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理應由保險人承擔。被上訴人的事故車輛因施救單位進行了相關的施救,收取了被上訴人的施救費用。上訴人以修理廠不具備施救資質為由,不認可修理廠開具的施救費票據。本院認為,施救行為已實際發(fā)生,被上訴人已經實際支付了施救費,且一審法院對合理的施救費用進行了重新認定,本院應予以確認。上訴人應當負擔該費用,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上訴人已支付的第三方損失是否應由上訴人賠償問題。本院認為,此筆費用被上訴人已經實際支付,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該費用應為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拒絕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公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負擔,上訴人拒絕支付的理由,與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國務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guī)定,上訴人以訴訟費是間接損失拒絕承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各項損失人民幣147680元”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馬XX經濟損失13453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374元,減半收取計1687元,由被上訴人馬XX負擔87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6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24元,被上訴人馬XX負擔2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白 月
審判員 鄭金梁
審判員 陳 寧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冰雍
書記員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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