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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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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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91民初57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胡X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35792XXXX。
負責人: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胡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650元、車輛損失41018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4466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21時27分許,劉洋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南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華山路交叉路口時,與停在路口的原告胡XX駕駛的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所有的魯E×××××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在原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因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中標的車不承擔事故責任,在確認標的車方未收到責任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任何賠償?shù)那疤嵯?,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原、被告對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庭審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10日,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車損不計免賠率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4846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被保險人為原告胡XX。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2019年7月15日21時27分許,劉洋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南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華山路交叉路口時,與停在路口的胡XX駕駛的魯E×××××號小型汽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劉洋負全部責任,胡XX無責任。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魯E×××××號車輛損失價格為41018元。原告支出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胡XX所有的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原被告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如何確定,被告應否賠付;二、涉案產生的鑒定費、施救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濱州市易估順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魯E×××××號車輛損失價格為41018元。原被告對該鑒定報告書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財產損失系隨著事故發(fā)生客觀存在,不以涉案車輛是否進行了維修為前提,亦不以是否實際修復作為賠償條件,本案中被告主張原告應提交車輛維修發(fā)票、維修明細,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及合同依據(jù),且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定魯E×××××號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41018元,該損失數(shù)額未超出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65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費用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XX車輛損失41018元、施救費65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44668元。上述費用直接支付至原告胡XX開戶于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勝利采油廠分理處賬號為62×××98的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7元,減半收取計45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案件受理費直接支付至原告胡XX開戶于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勝利采油廠分理處賬號為62×××98的賬戶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成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棟
書記員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