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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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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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2民初528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清豐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苗XX,男,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濮陽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南修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苗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苗XX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43,105元、評估費2,457元、施救費6,000元,共計51,563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7日6時42分接到110指令,苗XX駕駛車牌號為豫J×××××豫JXXX2掛的“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京廣10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清豐縣六塔鄉(xiāng)趙樓村十字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機動車碰撞到路中央隔離設(shè)施上致機動車和中央隔離設(shè)施損壞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單方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苗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并生效,應當由被告賠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guān)損失,故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涉案的車輛在該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在審核保單屬實駕駛?cè)藛T具有駕駛資格、從業(yè)資格證、行車證、運輸證證件齊全,且正常參與年檢,不存在任何免賠事由的情況下,同意對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給予賠償。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系其單方評估時所支出的費用,本案已申請重新鑒定,故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鑒定程序違法,不應得到支持,車損及施救費費用過高,請求法院依法進行酌減。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答辯人不承擔此項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7日6時42分許,苗XX駕駛其本人所有的掛靠在濮陽市東方順達物流有限公司的豫J×××××豫J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京廣10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清豐縣六塔鄉(xiāng)趙樓村十字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機動車碰撞到路中央隔離設(shè)施上致機動車和中央隔離設(shè)施損壞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單方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苗XX負事故全部責任。豫J×××××豫J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單顯示:保險金額為117,04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
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濮陽市東方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苗XX,該車的保險與收益,濮陽市東方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由實際所有人苗XX主張權(quán)利和享受保險利益。
原告單方委托河南潤眾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車損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61,42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2,457元,原告車輛因施救支出施救費3,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申請重新評估,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濮誠鑒字【2019】第00307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該車車損為43,105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施救費發(fā)票、濮誠鑒字【2019】第00307號鑒定評估報告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投保人濮陽市東方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nèi)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關(guān)于原告請求的車輛損失43,105元及施救費6,000元,經(jīng)原、被告雙方共同選擇鑒定機構(gòu)鑒定車輛損失為43,105元,施救費6,000元屬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43,105元及施救費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單方評估的評估費2,457元,系原告因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評估改變了其評估結(jié)論,故本院酌定對其請求的評估費1,7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苗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0,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元,減半收取計5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35元,原告苗XX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榮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武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