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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范X和、范德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浙0105民初946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地杭州市江干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6593071XXXX。
負責人王洋。
委托代理人夏紅娟,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范X和,男,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
委托代理人范德星,男,漢族,住址同上,與被告范X和系父子關系,特別授權。
被告范德旺,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營業(yè)場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82843979XXXX。
負責人陳烈。
委托代理人蔡婉妮,系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某保險公司為與被告范X和、范德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上述被告賠償某保險公司28000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由剩余被告連帶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經訴前調解,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9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紅娟,被告范X和委托代理人范德星,被告范德旺,被告人民保險委托代理人蔡婉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范X和駕駛浙AXXXXX號小型轎車在行駛時,與徐志松駕駛的浙AXXXXX號小型轎車和由南向北行駛由王新豐駕駛的浙F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及王新豐左手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拱墅大隊認定,被告范X和負事故全部責任,徐志松、王新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浙FXXXXX號支出拖車費500元、修理費27500元。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該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該車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嚴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了28000元。嚴穎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浙AXXXXX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范德旺,被告人民保險承保了該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fā)票、維修清單及照片、拖車費發(fā)票、行駛證、駕駛證、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在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浙FXXXXX號受損系被告范X和的過錯所導致,被告范X和應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浙AXXXXX號車系手動檔車輛,被告范X和不具備駕駛該車駕駛資格,且事故發(fā)生原因系該車制動失靈,被告范德旺作為車輛所有人未盡到車輛管理義務,對事故發(fā)生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院確定被告范德旺對被告范X和所負賠償責任承擔50%連帶責任。浙FXXXXX號車因此次事故產生拖車費500元、修理費27500元系客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民保險基于承保了浙AXXXXX號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應承擔先行保險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未起訴無責車輛保險公司,視為對無責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限額賠付責任的放棄,即被告人民保險實際應賠償27900元。被告范X和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校桓嫒嗣癖kU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故其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27900元。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范X和負擔,被告范德旺承擔50%連帶責任。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范X和、范德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紅蓮
代書記員  張惠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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