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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2月25日
  •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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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原告: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6760818XXXX。


法定代表人:萬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號藍色雅典**#樓***室****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26318XXXX。


代表人:胡大群,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安徽宇潤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航運公司”)因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由審判員任妮娜獨任審理,后因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本院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潘曉帆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任妮娜、審判員李巖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過程中,原告航運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2018年8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航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果,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航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航運公司支付保險賠款11萬元及利息(以11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的7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原告航運公司就所屬“翔運191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6月21日中午12時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2017年4月22日,“翔運1918”輪航行至長江××家河水道喬家灘水域三寧裝卸碼頭附近水域時,在航道內(nèi)擱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航運公司立即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查勘了險情。在宜昌海事部門的協(xié)助下,原告航運公司與案外人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施救協(xié)議,該公司派“鄂枝江浮0168”輪、“鄂天門拖226”輪實施了施救作業(yè),原告航運公司向其支付了施救費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1萬元。其后原告航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其予以拒賠。為保護其權益,原告航運公司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一是涉案船舶在事故發(fā)生時適航證書已過期,二是沒有合理配載,未留足富余水深,船舶不適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約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即使需承擔責任,也不應承擔任何利息。


原告航運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翔運1918”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內(nèi)河船舶檢驗證書簿、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證明:原告航運公司主體適格。


2、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證明:原告航運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為其所屬“翔運191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并足額支付了保費,原、被告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發(fā)生涉案事故時,“翔運1918”輪在保險期間。


3、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證明:“翔運1918”輪于2017年4月22日在喬家灘水域擱淺,該事故屬于保險承保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航運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施救協(xié)議、收據(jù)、銀行付款憑證。證明:原告航運公司為“翔運1918”輪支付了11萬元的施救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中的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真實性有異議,對該組證據(jù)中的其他證據(jù)無異議;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據(jù)3的證明目的有異議。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載明“翔運1918”輪未留足富余水深,致使該船舶擱淺,這說明原告航運公司在裝載貨物時沒有合理進行配載,致使船舶不能滿足預定航程的航行,因此構成不適航,而船舶不適航是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不予賠償?shù)?,因此,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于“翔運1918”輪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4施救協(xié)議為原告航運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且該協(xié)議約定施救成功后支付施救費用,但收據(jù)和銀行付款憑證顯示合同簽訂當天就已付款,與施救協(xié)議的約定不符,故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航運公司所舉證據(jù)均為原件,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證據(jù)1、4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jù),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投保單及保險條款。證明:原告航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其明確說明、告知了除外條款。


2、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照片。證明:涉案船舶適航證書的有效期是2017年4月8日,而事故發(fā)生在2017年4月22日,說明事故發(fā)生時該船舶沒有適航證書。


原告航運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但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了除外條款的告知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訂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guī)則-內(nèi)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以下簡稱《檢驗技術規(guī)則》)的規(guī)定,船舶的中間/年度檢驗可在證書到期前后1個月內(nèi)進行,即賦予了船舶檢驗證書到期后三十天內(nèi)的有效性,故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涉案船舶在事故發(fā)生時不適航。


本院認證意見: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至于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在下文予以評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6月20日,原告航運公司就其所屬“翔運191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及螺旋槳、舵、錨、錨鏈及子船單獨損失保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航運公司簽發(fā)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原告航運公司,船舶名稱為“翔運1918”輪,船舶類型為一般干貨船,保險類別為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附加險為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螺旋槳、舵、錨、錨鏈及子船單獨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6月21日12時至2017年6月21日12時。特別約定:碰撞、觸碰及其他事故造成標的船和三者發(fā)生損失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均為10000或損失金額的15%,兩者以高者為準;1、本保單適用平安新版《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投保一切險;2、保險標的若不足額投保,出險時按比例賠付;3、被保險船舶需保證其在保險期限中相關證書的有效性,否則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被保險船舶必須確保在約定的航區(qū)航行,超出航區(qū)需征得我公司同意,否則發(fā)生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5、被保險船舶出險后必須在24小時內(nèi)向出單機構報案;6、被保險船舶因船艙蓋無法保證水密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7、第一受益人:安徽太和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標的船以及三者船打撈費:A級航區(qū)打撈費最高為230元/載重噸;B級航區(qū)打撈費最高為200元/載重噸;C級航區(qū)打撈費最高為150元/載重噸;上海水域(內(nèi)河)按同類航區(qū)上浮20%。原告航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費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航運公司開具了26184元的增值稅發(fā)票。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全損險條款第四項載明擱淺、觸礁屬于保險責任;第二條一切險條款載明,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第三條除外責任條款載明,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一、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tài)、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保險人在60天內(nèi)進行核定。


2017年4月22日06時30分,“翔運1918”輪從松滋車陽河裝硫酸渣5300噸發(fā)航下駛,目的港黃石。當日06時50分左右,船長劉同友駕駛船舶下行至蘆家河水道上口,航速約11千米每小時。07時22分左右,該輪航行至喬家灘水域三寧裝卸碼頭附近水域時,船舶吸淺,致使船舶在三寧4號碼頭附近水域,呈艏下艉上狀在航道內(nèi)擱淺。


2017年4月25日,“翔運1918”輪(甲方)與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了《施救協(xié)議》,約定乙方對甲方進行施救作業(yè)直到船舶脫險,施救成功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施救費11萬元整。當日,顧懷海代表“翔運1918”輪向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轉賬支付了船舶施救費11萬元。


201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宜昌枝江海事處出具了2017年第05012號《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認定事故原因為:船舶未留足富余水深?!跋柽\1918”輪通過喬家灘淺窄水道時,未按照航道部門公布的航道維護尺度合理配載,船舶未留足富余水深,致使船舶在航道內(nèi)擱淺。該《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同時載明,“翔運1918”輪經(jīng)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救脫淺。后原告航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遭到拒賠。


另查明:“翔運1918”輪船舶所有人登記為原告航運公司,船舶類型為一般干貨船,A級航區(qū)參考載貨量6182噸,B級航區(qū)參考載貨量6387噸。安徽省船舶檢驗局于2016年6月14日簽發(fā)的“翔運1918”輪的《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載明,該證書有效期至2017年4月8日止,下次年度檢驗日期為2017年4月9日,中間檢驗日期為2019年6月9日。


本院認為:


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原告航運公司簽署的投保單、繳納保險費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開具保險費增值稅發(fā)票的行為系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民事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人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二、本案擱淺事故發(fā)生時,“翔運1918”輪《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是否有效;三、“翔運1918”輪是否適航。


一、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人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用加大加粗字體明確注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沿海內(nèi)河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nèi)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以及付費約定的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蓖侗H思丛婧竭\公司在該聲明旁加蓋公章并簽署了時間。同時,《沿海內(nèi)河保險條款》除外責任部分也同樣加大加粗字體,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條款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關于本案擱淺事故發(fā)生時,“翔運1918”輪《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是否有效的問題。


《檢驗技術規(guī)則》1.1.3檢查要點第二點載明,查看船舶相關法定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nèi),應注意下列兩種情況:(1)年度/中間檢驗可在相應間隔期期限到期日前后1個月內(nèi)進行。2.3.5條也確認船舶的中間/年度檢驗可在證書到期前后1個月內(nèi)進行。本案《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17年4月9日,本案事故發(fā)生于****年**月**日,在一個月寬限期內(nèi),應認定證書尚處于有效期內(nèi)。船舶屬于運輸工具,在核定有效期內(nèi)很可能最后航次尚未履行完畢,因此,管理部門給予船舶檢驗的一個月寬限期。在該寬限內(nèi)進行運輸,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涉案船舶無適航證書的答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關于“翔運1918”輪是否適航的問題。


本院認為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船舶未合理配載,未留足富余水深導致擱淺為由,認為事故船舶不適航,從而其不應承擔理賠責任。對此,本院認為,船舶適航是指船舶在各個方面適于預定航次的航行,具備承受該航次中可能遇到的一般水上風險的能力,使船舶處于安全航行狀態(tài)。船舶適航有相對適航和絕對適航之分:在時間上,相對適航要求船舶在預定航次開航前或開航時處于適航狀態(tài),而絕對適航要求船舶從開航時至航次結束均需處于適航狀態(tài)。在程度上,相對適航采取主觀標準,要求義務人做到謹慎處理、克盡職責即可,對于經(jīng)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不以不適航論;絕對適航采取客觀標準,對義務人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各種潛在缺陷仍歸為不適航。在認定標準上,相對適航采取相對標準:船體、輪機、設備及干舷是否符合該船檢驗證書簿記載的要求,在結構、性能、狀態(tài)方面能否抵御通常風險,即“適船”;船員配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的要求,即“適船員”;載貨處所是否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保管貨物,即“適貨”。而絕對適航采用絕對標準,要求船舶應隨著氣象、水文、航道的變化而隨時具備承受各種風險的能力,否則就是不適航。


顯然,絕對適航概念無限擴大了船東的適航責任,勢必阻礙航運事業(yè)的發(fā)展,也使適航義務本身失去意義。從國內(nèi)外立法發(fā)展看,采納相對適航概念已成共識。本院支持相對適航的觀點。


義務人對船舶的適航義務通過管理船舶、管理貨物、管理船員來實現(xiàn)。管理船舶貫穿于對船舶的維護、給養(yǎng)、離泊、航行、靠泊等全過程;管理貨物包括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船舶適航與管船、管貨行為相關聯(lián),且管貨過失和管船過失可能導致船舶不適航,但管船義務、管貨義務并不等同于適航義務。在相對適航概念下,對管貨義務而言,只有在開航前對貨物的裝載、搬移、積載本身影響到船舶的穩(wěn)性、結構或者超載,直接危及船舶自身安全時,才可認定船舶不適航;對管船義務而言,只有開航前對船舶未經(jīng)謹慎處理導致應當發(fā)現(xiàn)缺陷而未發(fā)現(xiàn)從而影響船舶的安全航行時,才可認定船舶不適航。而對于管船過失中違反航行管控措施的駕駛過失,雖然可能導致船舶在航行中不具備承受相應風險的能力,但不屬于船舶不適航范疇。航行管控措施包括管理部門根據(jù)氣象變化(大風、大霧等)、水文變化(洪水、潮汐等)、航道條件或其他原因對航行采取各種安全管理措施,如禁航、倒桅(割桅)、繞航、減載、加載、分道航法等。航道維護水深不足屬于航道條件限制,如同控制河段、大橋凈空限制、船閘限寬、沉船礙航、航道網(wǎng)箱一樣,系航道障礙,不應成為判斷船舶是否具備承受、避免由此帶來風險的能力,即是否適航的標準。


本院注意到,被告某保險公司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宜昌枝江海事處出具的《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并未認定事故船舶不適航。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船舶證書在核定船舶適航證書的準許寬限期內(nèi);涉案航次載運貨物5300噸,低于核定的事故所在地B級航區(qū)的參考載貨量6387噸,船舶未超載;涉案事故系擱淺事故,未發(fā)生船舶側傾、翻覆、中垂、中拱、船體斷裂,因此即使認定配載不當,船舶在開航時的穩(wěn)性、結構并未受到影響。因此,船舶所有人已盡到開航前及開航時的謹慎處理義務,涉案船舶在開航時處于相對適航狀態(tài)。涉案事故的發(fā)生系由于管貨過失和管船過失造成的:在未超載的情況下,未能根據(jù)實際航道維護尺度精確計算允許載貨量,未留足富余水深,屬于管貨過失;而管船過失表現(xiàn)在駕駛過失:船員對航道條件、船舶吃水判斷有誤;輕信駕駛技能及船舶動力可克服航道水深限制;違反航行管控措施冒險航行。根據(jù)前述分析,以上管貨過失和管船過失均不影響涉案船舶開航時的適航狀態(tài)。


涉案《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將8級以上大風、洪水、擱淺、觸礁、碰撞、觸碰等列入保險責任;而除外責任條款包括船舶不適航。在船舶保險法律關系中,如果采用絕對適航標準,則幾乎所有的海損事故都可歸因為船舶不適航。例如,船舶不能承受8級以上大風、洪水、海嘯的風險,可認定不適航;船舶違規(guī)駛入控制河段導致兩船無法避讓,可將違規(guī)船舶認定為不適航;任何船舶碰撞都是由一方或雙方船舶違規(guī)操作形成緊迫局面而致,形成緊迫局面后,船舶自身的動力、操控性能不足以避免碰撞的發(fā)生,據(jù)此可認定不適航;任何觸礁、擱淺都是船舶未留足富余水深而致,據(jù)此可認定船舶不適航;趁潮而行的船舶對潮高和潮速判斷不準致使船舶擱淺,亦可認定船舶不適航;對船舶自身高度及橋梁凈空高度判斷錯誤導致桅桿觸碰橋梁,同樣可認定船舶不適航……如果這些不適航的認定均成立,從而將其列入除外責任,則針對上述風險所作的保險將變得無險可保,這必與保險條款本身及保險理論相沖突。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涉案船舶不適航的答辯理由,系采用絕對適航概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事故損失。


擱淺事故發(fā)生后,“翔運1918”輪(甲方)與宜昌海豚水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了《施救協(xié)議》,由乙方施救的行為屬于必要的救助行為。因救助產(chǎn)生的費用屬于救助費用,在約定的救助費用范圍內(nèi)應由保險人予以賠付。涉案救助費用11萬元,已由被保險人向救助人支付,該費用低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救助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該救助費用不合理,本院對該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予以認定。根據(jù)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碰撞、觸碰及其他事故造成標的船和三者發(fā)生損失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均為10000或損失金額的15%,兩者以高者為準”的約定,涉案事故屬于上述約定中的“其他事故造成標的船發(fā)生損失”,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不與合同其他條款相沖突,系有效約定,故應當扣除最高15%的免賠額即165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理賠款93500元。此外,根據(jù)保險條款,對屬于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保險人在60天內(nèi)進行核定。原告航運公司未舉證證明其何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資料,本院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原告航運公司提交全部證據(jù)的時間即2017年9月11日作為其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資料的起始時間。被告應在此時間后60日即2017年11月10日內(nèi)核定理賠,其逾期不予核定及拒賠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航運公司所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相應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保護。


綜上,涉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且不具有除外責任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航運公司事故損失及利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救助費用9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金融機構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告潁上縣第二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7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2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潘曉帆 審判員  任妮娜 審判員  李 巖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書記員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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