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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1月22日
  •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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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住榮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榮成卓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負責人:曲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力諾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山東力諾律師事務所 律師。


原審第三人:宋X,住山東省乳山市。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宋X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海事法院(2017)魯72民初10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原審第三人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劉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劉XX保險理賠款95109.67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宋X為其雇員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是不爭的事實,保險批單、交費發(fā)票為證。2.某保險公司將宋X投保的三個雇員掛靠在殷某軍名下,是某保險公司的單方行為,宋X并不知情,更不是宋X申請掛靠的。3.宋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某保險公司給宋X出具了編號為BJXXXXXXXXXXXXXX243D批單(以下簡稱243D批單)及00368759號發(fā)票各一張。宋X收到上述批單及發(fā)票時發(fā)現(xiàn)投保人不是自己而是殷某軍時,就立即向某保險公司詢問,某保險公司稱宋X人數(shù)不夠掛靠在殷某軍名下,并稱沒問題讓其放心。4.從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批單看,批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清楚載明了生效時間自2015年6月10月0時0分起生效,直至保單保險期滿,并且還標明被保險人留存字樣。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單的法律效力優(yōu)于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殷某軍申請退保,終止該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將所有的保單及保險費交付憑證收回。而宋X持有的243D批單及00368759號交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將其收回。因此,可以認定殷某軍申請退保,終止該保險合同,只是申請終止他投保的孟召臣等5人,并沒有將宋X投保的雇員終止,宋X持有劉XX等3人的保險合同批單依然有效。因為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告知宋X說殷某軍申請退保,終止該保險合同,你投保的三個船員的批單合同也就終止。如果殷某軍申請退保,終止該保險合同項下的全部,某保險公司應告知宋X,并將其保費退回,而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將宋X持有的保險批單及交費憑證原件收回,也沒有將保費退回,所以說該合同依然有效。劉XX在保險期內(nèi)受傷,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一審法院僅以劉XX發(fā)生意外傷害是在殷某軍與某保險公司編號為AJXXXXXXXXXXXXXX252H(以下簡稱252H保險單)的涉案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后發(fā)生的,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作出判決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


一審第三人宋X陳述,對一審判決不服,保險公司應理賠。


一審原告訴稱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20115.67元,傷殘賠償金50萬元×15%=7.5萬元,共計95109.67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28日,投保人殷某軍在某保險公司為孟召臣等五人投保團體人身意外險,保險單號252H。2015年6月10日,殷某軍將涉案保險單進行了批改,增加投保劉XX等三人團體人身意外險,批單號243D。2015年12月25日,殷某軍以轉(zhuǎn)行為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將252H涉案保險單退保并解除保險合同關(guān)系,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殷某軍簽發(fā)編號為BJXXXXXXXXXXXXXX008G批單(以下簡稱008G批單)載明,茲經(jīng)投保人申請,我公司同意,本保險單發(fā)生以下批改:本保單自2015年12月29日00時00分起終止保險責任。


2016年2月5日,劉XX在作業(yè)時受傷,主張依據(jù)殷某軍與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簽訂的涉案保險單編號243D批單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訴訟權(quán)利。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劉XX發(fā)生意外傷害是在殷某軍與某保險公司編號為252H的涉案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后發(fā)生的,故劉XX無權(quán)依據(jù)已經(jīng)終止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索賠。


綜上所述,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95109.67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劉XX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89元,由劉XX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劉XX申請,青島中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業(yè)務經(jīng)辦人梁某出庭作證,以證明宋X投保過程,殷某軍退保過程。各方當事人對證人梁某進行了質(zhì)證。


本院查明:2015年2月15日,劉XX在船上工作時受傷,入住文登整骨醫(yī)院治療19天。威海科真司法鑒定所出具威科真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23號《關(guān)于劉XX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載明,劉XX受傷的傷殘程度目前符合六級傷殘。


2015年6月10日,殷某軍將涉案保險單進行了批改,增加投保劉XX等3人團體人身意外險,某保險公司批單號為243D。某保險公司沒有將批單粘貼在252H保險單上,也沒在252H保險單上批注。


2015年12月28日某保險公司向殷某軍簽發(fā)008G批單,同意批改252H保險單終止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在008G批單后附有252H保險單原件及殷某軍交納0252H保費發(fā)票原件。某保險公司沒有在008G批單上批注243D批單終止保險責任,沒有收回243D批單及保費發(fā)票。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六條(被保險人人數(shù)變更)第一項,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第八條(合同變更)第一項,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經(jīng)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可以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guān)內(nèi)容。變更時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予以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第九條(合同解除與終止)第一項,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保險費交付憑證;(四)投保人身份證明或投保單位證明)。第十一條(保險責任)第一款,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同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一、243D批單對應的保險合同是否解除;二、被上訴人應否支付上訴人保險理賠款95109.67元。


關(guān)于243D批單對應的保險合同是否解除問題。原審第三人宋X將保費交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給宋X出具了243D批單,該批單對應的保險合同變更成立,保險合同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合同。按照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保險人同意增加被保險人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變更時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予以批注或附貼批單。某保險公司出具243批單后,并沒有按上述約定在252H保險單上批注,也沒有將243批單附貼在252H保險單上。當殷某軍申請解除252H保險合同時,應按照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保險單原件等證明文件和資料。經(jīng)查,殷某軍提交了252H保險單原件及交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收回了252H保險單原件及交費發(fā)票,出具了008G批單,某保險公司在008G批單上注明的保險單或憑證號次為252H。某保險公司沒有在008G批單上注明243D批單,也沒有收回243D批單,008G批單對243D批單沒有處分,因此,243D批單所對應的保險合同未解除。劉XX上訴理由成立,保險合同雙方仍應依約履行。


關(guān)于被上訴人應否支付上訴人保險理賠款95109.67元問題。依據(jù)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十一條約定,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劉XX作為被保險人,在船上受傷后,住院進行了治療,醫(yī)療費20115.67元,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經(jīng)威??普嫠痉ㄨb定所鑒定,劉XX受傷的傷殘程度目前符合六級傷殘,按保額50萬元×15%=7.5萬元,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XX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依據(jù)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青島海事法院(2017)魯72民初1008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理賠劉XX保險款95109.67元。


某保險公司如不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8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178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宮恩全 審判員  董 兵 審判員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書記員  李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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