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譚X甲、譚X乙以及案外人譚麗梅、譚祖德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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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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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24民初229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茶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
負責人:羅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湖南弘一(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譚X甲,女,漢族,茶陵縣人,戶籍地茶陵縣。
被告:譚X乙,男,漢族,茶陵縣人,戶籍地茶陵縣。
被告:譚X丙,女,漢族,茶陵縣人,戶籍地湖南省衡陽縣。
被告:譚X丁,男,漢族,茶陵縣人,身份證號碼430224193912114576,戶籍地茶陵縣思聰街道辦事處清水村土背嶺089號。
被告:龍XX,女,漢族,茶陵縣人,戶籍地茶陵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訴被告譚X甲、譚X乙以及案外人譚麗梅、譚祖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申請追加譚X丙為本案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撤回了對譚麗梅、譚祖德的起訴,本院依職權追加了侵權人譚新華(已歿)的父母譚X丁、龍XX為本案被告。2020年1月7日,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彭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甲、譚X乙、譚X丙、譚X丁、龍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2萬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30日晚,陳孟奎未取得二輪摩托車駕駛證且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后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湘BXXX49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未戴安全頭盔的顏頭星從思聰和平出發(fā)駛往茶陵縣城。21時24分許,陳孟奎駕車沿茶陵縣炎帝路自北向南行駛至紅橋村橋頭路段時,遇譚新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湘BXXX37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未戴安全頭盔的譚X乙越雙黃線逆向相對駛來,兩車在道路西側內側車道內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譚新華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孟奎、顏頭星、譚X乙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茶陵縣交警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孟奎和譚新華分別承擔本次事故中的同等責任,顏頭星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譚X乙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9年6月21日,顏頭星就譚新華對其造成的損傷單獨在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法院申請譚新華的直系家屬以及在原告處為湘BXXX37普通二輪摩托車購買交強險的譚祖德為被告,但法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并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由原告賠償顏頭星12萬元的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為此,原告特具狀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譚X甲、譚X乙辯稱,1.原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于追償權的規(guī)定并不適用本案;2.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了判決,并駁回了追加死者直系親屬為共同被告的訴求,故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3.關于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答辯人已經(jīng)與對方達成了協(xié)議,該協(xié)議書應作為本案的新證據(jù)予以考慮。
被告譚X丙、譚X丁、龍XX未到庭,也未在法定答辯期內予以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陳孟奎駕駛湘BXXX49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顏頭星遇譚新華無證駕駛湘BXXX37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譚X乙,兩車相撞,事故造成譚新華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孟奎、顏頭星、譚X乙受傷及兩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茶陵縣交警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孟奎和譚新華分別承擔本次事故中的同等責任,顏頭星承擔自身頭部傷害的次要責任,譚X乙承擔自身頭部傷害的次要責任。2019年6月21日,顏頭星就譚新華對其造成的損傷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譚新華的直系家屬以及在原告處為湘BXXX37普通二輪摩托車購買交強險的譚祖德為被告,本院于2019年7月6日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追加申請,并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顏頭星12萬元的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維持判決。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顏頭星支付了理賠款12萬元。
另查明,譚X丁、龍XX系死者譚新華的父母,譚X甲系譚新華的妻子,譚X乙、譚X丙系譚新華的子女,以上人員均未明確放棄繼承權。
上述事實,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2019)湘0224民初1021號民事裁定書、(2019)湘0224民初1021號民事判決書、(2019)湘02民終2060號民事判決書、快錢付款憑證、出險信息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后的追償權糾紛。本案中,侵權人譚新華系無證駕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后有權向譚新華進行追償。被告譚X甲、譚X乙辯稱本案不屬于追償權的范圍,不能適用上述條款,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系法律明文規(guī)定,被告的抗辯理由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有權向譚新華進行追償。譚X甲、譚X乙、譚X丙、譚X丁、龍XX系譚新華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均未明確放棄繼承權,應在繼承譚新華遺產(chǎn)的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12萬元。被告譚X甲、譚X乙、譚X丙、譚X丁、龍XX均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譚X甲、譚X乙、譚X丙、譚X丁、龍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譚新華遺產(chǎn)的范圍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計1350元,由被告譚X甲、譚X乙、譚X丙、譚X丁、龍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七日內,按本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數(shù)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F(xiàn)金繳納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點繳納;匯款或轉賬的,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賬號: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繳納的,將承擔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后果。
審判員 龍志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顏雪飛
書記員 黃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