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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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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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25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16號。
負責人:范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皇XX,河南尊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5民初48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被上訴人王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中上訴人對原評估報告結(jié)果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并提交書面申請,且說明了部分配件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未達到更換標準,評估價格未考慮實際維修廠的情況,按照4S價格評估評估缺乏法律依據(jù)。上訴人未曾收到有關鑒定事宜通知,更不存在不配合鑒定行為,一審法院以“因某保險公司不配合本次評估程序致本次評估程序終結(jié)”,不準許重新鑒定并徑行判決不當。2.王X一審雖提交了評估報告,但并沒有提供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等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評估報告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修車支出,一審按照評估報告金額認定車輛損失,有違財產(chǎn)損失補償原則。3.根據(jù)商業(yè)險條款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付和墊付。本案上訴人承擔的是替代賠償責任,并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施救費、評估費、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加重了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王X辯稱,上訴人在一審申請的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已經(jīng)允許,是上訴人不配合鑒定才導致程序終止,一審按被上訴人委托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意見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部分部件與事故無關,并無有效證據(jù)證明,二審不應采信。評估費、施救費系法定賠償項目,訴訟費系因上訴人拒絕賠付產(chǎn)生,均應由上訴人負擔。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46000元(車損41600元、施救費3500元及評估費13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8日14時25分許,王X駕駛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虞城縣利張路劉集蘇樓村室門口,與相對方向許貴福駕駛的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X、許貴福及電動車乘車人蔡玉蘭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虞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蔡玉蘭、許貴福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X支付施救費3500元。2019年8月20日,河南樂佳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根據(jù)王X委托,對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損金額作出評估報告:車損總值41600元。為此,王X支付評估費13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損金額申請重新鑒定,因某保險公司不配合本次評估程序,致使本次評估程序終結(jié)。一審另查明:2018年3月12日,王X為豫N×××××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2日12時起至2019年3月12日23時59分59秒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且附加不計免賠。
一審法院認為,王X因與案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依法應獲得相應的賠償。王X的車損數(shù)額,經(jīng)有關評估機構(gòu)評估確認為41600元,該評估結(jié)論,應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作為豫N×××××號小型轎車所投車輛損失保險的承保人,依法負有在車輛損失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被保險人即王X車輛損失41600元、施救費3500元的義務。某保險公司違反誠實信用的民事原則,拒不及時賠償王X車輛損失,對糾紛的形成應負全部責任。王X有關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應當負擔本案的評估費、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的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王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45100元。案件受理費475元(已減半收取),評估費1300元,合計17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經(jīng)核實,一審法院重新鑒定程序終止的原因是,上訴人未按一審法院通知要求按時到場選擇鑒定機構(gòu)。
本院認為,一審認定涉案事故車輛車損的依據(jù)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但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要求已允許其重新鑒定申請,由于上訴人在收到選擇鑒定機構(gòu)通知后,未按時到場選擇鑒定機構(gòu),才導致重新鑒定程序的終結(jié),應視為上訴人自行放棄重新鑒定權利,一審在此情況下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意見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意見中所列事故車輛損毀部件,其中部分部件與事故無關,并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評估費,系為減少事故損失及查明具體損失數(shù)額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項目,一審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的訴訟費用,系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能協(xié)商理賠產(chǎn)生的費用,而且經(jīng)法院審理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上訴人承擔相應訴訟費用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 蕙
審判員 王保中
審判員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