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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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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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24民初122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朐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高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臨朐嘉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qū)。
負責人:李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青州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等共計13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8日7時45分許,高宏偉駕駛魯G×××××號小型越野客車,沿臨朐朐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朐縣城朐山路4263號門頭房對面時,與前方停車等待信號燈的王興林駕駛的魯G×××××號輕型廂式貨車追尾,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jīng)臨朐縣交警大隊認定高宏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商業(yè)保險且不計免賠,但被告未對原告的車損予以理賠。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高XX在庭審中明確其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27053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132053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魯G×××××號小型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65593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待原告提交證據(jù)后在保險范圍內(nèi)依法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不屬于被告賠償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7日,高XX以其所有的魯G×××××號小型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65593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8日0:00時至2020年1月17日24:00時止。
2019年10月28日07時45分許,高宏偉駕駛魯G×××××號小型越野車,沿臨朐縣城朐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朐山路4263號門頭房對面時,與前方停車等待信號燈的王興林駕駛的魯G×××××號輕型廂式貨車追尾,致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宏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根據(jù)高XX的申請依法委托山東卓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G×××××號小型越野車的車損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魯G×××××號小型越野車車輛損失價值為127053元。高XX支付鑒定評估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的車損數(shù)額過高,當庭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本院限令某保險公司庭后三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逾期未遞交視為不申請鑒定人出庭。在上述期限內(nèi),本院未收到某保險公司的書面申請。
庭審中,高XX提供了魯G×××××號小型越野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高宏偉的機動車駕駛證,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高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被保險車輛手續(xù)齊全,駕駛?cè)司哂泻戏{駛資格,且某保險公司未提出存在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高XX被保險車輛損失。山東卓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根據(jù)本院委托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所作的鑒定評估意見,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時未對鑒定機構(gòu)及鑒定人員資質(zhì)提出異議,其雖主張評估的車損價數(shù)額過高,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并且不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詢,該車損鑒定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鑒定評估費是為了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高XX車輛損失127053元、評估費5000元,共計132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元,減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高XX負擔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樹寶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樊文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