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安駿凱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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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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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002民初75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臺安駿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臺安縣臺東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XX,遼寧海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陽市白塔區(qū)。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湯X,系公司員工。
原告臺安駿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凱公司)為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月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駿凱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湯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駿凱公司訴稱,原告系遼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主,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與被告簽訂了該車輛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一份,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原告依約繳納了保險費用。2018年5月5日3時45分左右,郭洪彪駕駛該車在XX米發(fā)生撞固定物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本起事故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監(jiān)利大隊42830612001204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洪彪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報險,被告出險,并對現(xiàn)場進行了核勘。原告自行支付了施救費及車輛損失費用。事后,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及時理賠,但被告推托拒賠。綜上,原告認為,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依法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被告理應在車輛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及時理賠,現(xiàn)被告無理拒付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為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立即給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17980.00元,其中車輛損失費用114780.00元,施救費32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應提供保單證明涉案車輛保險情況,并提供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經(jīng)檢驗合格的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用以證明保險責任成立。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中車輛損失雖然已經(jīng)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車輛的損失的金額的合理范圍。但原告應提供能證明實際損失發(fā)生的修理發(fā)票及修車明細原告的修理過程中,我公司進行了查勘。原告的主要修理項目駕駛總成經(jīng)修復后,我公司確認其配件為非原產(chǎn)配件。我司意見駕駛總成的價格應按非原廠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原告駿凱公司為遼CXXXXX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1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一年,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2018年5月5日3時45分,郭洪彪駕駛遼CXXXXX車,在XX米發(fā)生撞固定物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監(jiān)利大隊認定,郭洪彪負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訴訟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遼C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遼陽市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作出遼市價估字[2019]涉訴第05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遼CXXXXX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整(99538.00元),殘值為500.00元。原告花費施救費用為320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車輛行車證復印件、營運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及準駕證復印件、車輛商業(yè)保險單復印件、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施救費票據(jù)、價格評估報告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駿凱公司為遼CXXXXX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yè)險,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2018年5月5日,郭洪彪駕駛遼CXXXXX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三支隊監(jiān)利大隊認定,郭洪彪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此責任認定,本院確認其證明力。根據(jù)價格評估報告書,該車輛的損失為99538.00元、殘值為500.00元,故原告駿凱公司主張的賠償車輛損失,應當扣除車輛殘值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原告實際修理的費用高于評估的價格,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臺安駿凱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99038.00元、施救費32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0.00元(已減半收?。杀桓婺潮kU公司承擔1172.00元,由原告臺安駿凱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5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翁曉曼
書記員姜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