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葛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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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81民初4749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北京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系北京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X,男,漢族,戶籍地遼寧省瓦房店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葛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葛X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1,511.6元(包括本金30,702.22元,利息809.38元)、逾期保費1,301.44元,合計32,813.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83元(違約金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每年百分之二十四計算至被告償還全部款項之日,暫計至2019年7月18日,共計1,396天,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2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相關訴訟費用)。合計:64,096.04元。
事實和理由:被告葛X于2014年3月3日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借款5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被告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fā)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30天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币虮桓嫖茨芗皶r還款,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對大連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理賠,取得了相應的權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未出庭、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中國光大銀行平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合同,及支行貸款借據。證據二,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單。證據三,客戶授權委托書。證據四,客戶還款信息和代償債務確認書。證據五,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3月3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簽訂《平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借款5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被告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訂《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單》,月保費率1.9%,每月保費950元。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特別約定的第三項:“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
2014年3月3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發(fā)放貸款5萬元整。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償還部分貸款、支付部分保費,截止2015年9月21日,被告尚欠銀行貸款本金30702.22元,利息809.38元。被告應支付原告保費1301.44元。2015年9月21日,原告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普灣新區(qū)支行代替被告償還31511.60元人民幣。
原告為向被告追償已支付律師費12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及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給被告提供擔保,被告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借款,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但被告除支付部分貸款外,未及時償還借款、支付保險費實屬違約,原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違約,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但原告訴訟中請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顯然過高,由于原告對被告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并履行擔保責任,其實際損失就是利息損失。合同法規(guī)定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可予以調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彌補損失為基準點,同時適度體現一定的懲罰性,本院認為案涉違約金的計算,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違約金較妥。原告約定的違約金應予調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葛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31511.60元(其中,本金30702.22元,利息809.38元);
二、被告葛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1301.44元;
三、被告葛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以本金30702.22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
四、被告葛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律師費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2元,其他訴訟費由(公告費)600元,合計2002元,由被告葛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玉升
人民陪審員 孫洪敏
人民陪審員 冷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吳曉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