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X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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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374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溫XX,男,漢族,住河南省偃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柏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河南克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溫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給原告車輛損失60875元、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2935元,共計6681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4時22分,在107國道西平縣宋集鄉(xiāng)宋集街,原告溫XX駕駛豫C×××××號車與李滿義駕駛的豫N×××××-Y226掛號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豫C×××××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西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溫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強制保險、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評估后,被告未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核實事故真實、駕駛員具有駕駛資格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按照規(guī)定正常審驗、不存在免賠情形,被告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要求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4時22分,在107國道西平縣宋集鄉(xiāng)宋集街,原告溫XX駕駛豫C×××××號車與李滿義駕駛的豫N×××××-豫NXXX6掛號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豫C×××××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1日,西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溫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車輛進行施救、評估,支付施救費3000元。駐馬店市三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60875,原告支付2935元評估費。被告以原告單方委托、結(jié)論不客觀為由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委托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wù)所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12月17日,該公司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鑒定意見:豫C×××××號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fù)價值為56500元,被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豫C×××××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強制保險、商業(yè)保險(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38003元。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駕駛證、行車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意見書、發(fā)票等證據(jù)在卷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應(yīng)確認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費等合同義務(wù),被告應(yīng)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承擔保險責任,履行賠償義務(wù)。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且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賠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9500元,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他損失,證據(jù)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溫XX賠償款59500元。
二、駁回原告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2元,鑒定費5935元,共計7407元,由原告溫XX負擔293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44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東升
人民陪審員 蔣俊平
人民陪審員 王書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呂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