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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津0116民初6547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石XX,男,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宇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北鄰友誼大街友誼嘉園11-102、103、104、105號,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50291793631XXXX。
負責人:閆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72720元;2.評估費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為蒙L×××××號車輛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17272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止。2019年8月29日,王印勇駕駛蒙L×××××號車輛在廣興路與津岐公路交口東側(cè)操作不當,撞到樹木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認定:王印勇負事故全部責任。原、被告就賠償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訴蒙L×××××號車輛在我司投保,172720元機動車損失險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同意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賠的情況下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對保險事故無異議。認為重新鑒定的車損依舊過高。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7日,石XX為自有的蒙L×××××號沃爾沃牌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7272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被保險人為石XX。
2019年8月29日,王印勇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廣興路與津岐公路交口東側(cè)操作不當,撞到樹木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隊認定:王印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石XX自行委托天津市浩普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鑒定,原、被告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故石XX訴至本院,天津市西青區(qū)祥升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已開具維修費發(fā)票12913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鑒定人天津市天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該鑒定意見為車牌號蒙L×××××號沃爾沃牌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為12913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該鑒定人鑒定評估費6500元。
以上事實,有石XX當庭提供的機動車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道路事故認定書,石XX自行委托的評估報告,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報告,本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維修費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定損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石XX訴訟主張的車損數(shù)額及其主張的各項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付。
石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nèi),石XX允許的司機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該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院委托的鑒定人對本車車損鑒定后作出的鑒定意見,某保險公司雖認為價格過高,但無充足的證據(jù)及理由予以反駁,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應依法予以認定,結(jié)合石XX出具的維修費發(fā)票,應確認本車車損為12913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石XX保險金12913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石XX支付保險金129130元(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54元,減半收取計1877元(原告已預交本院),由被告負擔1389元,由原告負擔488元;重新鑒定評估費6500元(被告已預交鑒定人),由被告負擔4810元,由原告負擔16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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