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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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007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負責(zé)人:班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甲,河南華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乙,河南華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原告與被告李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乙,被告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保險金1761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9日,李X駕駛澳柯瑪牌電動三輪車,沿富商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雪苑路交叉口時,與沿雪苑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朱龍龍駕駛的豫N×××××的輕型貨車相撞后,輕型貨車甩尾撞到由東向西行駛的趙一民駕駛的豫N×××××號別克牌轎車上,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X負全部責(zé)任,趙一民、朱龍龍無責(zé)任。原告承保趙一民所有的豫N×××××號小轎車車輛損失險,趙一民以保險合同向原告主張賠償車輛損失,原告經(jīng)審核確定賠償豫N×××××號車輛所有人趙一民車輛損失17618元,原告已履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被告依法應(yīng)當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X辯稱,事故真實,但是我現(xiàn)在沒能力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9日12時許,被告李X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商丘市富商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雪苑路交叉口時,與沿雪苑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案外人朱龍龍駕駛的豫N×××××的輕型貨車相撞,該車甩尾撞到由東向西行駛的案外人趙一民駕駛的豫N×××××號別克牌轎車上,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李X負全部責(zé)任,趙一民、朱龍龍無責(zé)任。
另查明,趙一民所有的豫N×××××號小轎車在原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趙一民以此向原告理賠,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趙一民賠償車損16918元、施救費700元,合計17618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案外人趙一民支付了車輛損失保險金17618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其有權(quán)向造成保險事故的被告李X主張賠償,故原告的訴求應(yīng)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17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2元,減半收取121元,由被告李X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建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