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涉縣萬利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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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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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6民初108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涉縣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河北當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涉縣萬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涉縣。
法定代表人:張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公司安全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
負責人:薄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九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漢族,農(nóng)民,住邯鄲市磁縣。
原告劉XX與被告涉縣萬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利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代理人姚XX、被告萬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488.79元、住院伙食費1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7989.4元、誤工費32000元、鑒定費600元、交通費2600元等各項費用計59978.1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2日21時30分,由駕駛?cè)送跽駦忨{駛的冀DXXXXX(冀DXXXXX)號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西延高速公路時與溫海剛駕駛的晉KXXXXX(晉KXXXXX)號汽車追尾相撞,造成駕駛員王振崗當場死亡,乘車人劉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延市公交(高)認字[2019]第S6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振崗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溫海剛承擔次要責任,劉XX無責任。冀DXXXXX(冀DXXXXX)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萬利公司,原告劉XX是該車司機,被告萬利公司對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又因該車輛的實際車主被告王XX與被告萬利公司屬掛靠關系,故應共同對原告劉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萬利公司辯稱,1、冀DXXXXX車是實際車主王XX從我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我公司為擔保車輛貸款清償,而將車輛落戶在現(xiàn)公司名下,我公司與該車之間屬于買賣關系并非掛靠關系,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2、我公司已將車輛轉(zhuǎn)讓并交付給車輛買受人王XX,我公司不支配、不管理事故車輛,不從車輛營運中受益。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看,我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應該先由肇事車輛對方車主車輛交強險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本車車輛所有人、駕駛?cè)恕⒄厥氯速r償。3、事發(fā)后原告沒有通過正常保險程序理賠導致訴訟費、鑒定費是擴大損失和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4、肇事者酒后駕駛,存在法定免賠情形,應該由車輛實際所有人、肇事人承擔損失。
王XX辯稱,1、是我雇傭的原告,但原告和我之間沒有雇傭合同,我已經(jīng)給付原告22000元,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原告女兒。2、我從萬利公司購買車輛,每年給萬利公司交納費用,但是具體金額和是什么費用我不清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2日駕駛?cè)送跽駦忨{駛的冀DXXXXX(冀DXXXXX)號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西延高速公路時與溫海剛駕駛的晉KXXXXX(晉KXXXXX)號汽車追尾相撞,造成駕駛員王振崗當場死亡,乘車人劉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延市公交(高)認字[2019]第S6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振崗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溫海剛承擔次要責任,劉XX無責任。原告劉XX受傷后被送至黃陵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診斷為左側(cè)第3、4、5前肋骨折等,花去醫(yī)藥費12407.79元。住院期間原告家人護理。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自己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1日邯鄲法證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邯鄲法證司鑒[2019]臨鑒字第198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jié)論為劉XX不構(gòu)成傷殘,不予傷殘等級評定,誤工期12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6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10日被告萬利公司(出賣方)與王XX(購買方)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王XX分期付款購買了冀DXXXXX(冀DXXXXX)號汽車。冀DXXXXX號汽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萬利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1座10萬元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止。該保險投保人為邯鄲市復興萬眾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萬利公司,保單第一受益人為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鋼路支行。被告王XX與原告系雇傭關系,事故期間王XX為原告墊付費用21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王XX系雇傭關系,王XX為雇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王XX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稱王XX與萬利公司存在掛靠關系,要求萬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主張萬利公司不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冀DXXXXX號車雖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等商業(yè)保險,但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無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原告不具備主張車上人員險的訴訟主體資格,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
原告劉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240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天X12天)、營養(yǎng)費1800元(60天X30元/天)、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9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為6566.63元(39947元/365天X60天)、誤工費參照河北省2019年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為25106.63元(76366元/365天X120天)、鑒定費600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等各項費用共計49681.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49681.05元(已付21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XX要求被告涉縣萬利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原告劉XX負擔300元,被告王XX負擔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素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姚 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