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戴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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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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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2民終15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樂平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281705627XXXX。
負責人:洪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西博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男,漢族,住樂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女,漢族,住樂平市,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占XX,江西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戴XX、朱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樂平市人民法院(2018)贛0281民初3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3萬元;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存在曲解,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雖然上訴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及造成被上訴人親屬戴玉強死亡事實無異議。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诒簧显V人親屬戴玉強未滿14周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的是機動車二輪摩托車造成事故,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戴XX、朱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戴XX、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戴XX、朱XX系戴玉強父母。2018年4月28日20時40分許,戴玉強因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與他人相撞死亡,戴玉強負事故主要責任。2017年,二原告通過涌山中學為戴玉強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學生安康保險,被保險人及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為戴玉強。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學生意外身故保額30000元,并約定被保險人無駕駛證意外身故的,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保險期限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訂立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辯稱戴玉強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無駕駛證意外身故的,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某保險公司對該條款既未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提醒投保人注意,故該條款依法不產(chǎn)生效力。二原告系戴玉強的法定繼承人,戴玉強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可由二原告繼承。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付二原告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戴XX、朱XX保險金人民幣30000元。案件受理費550元,因簡易程序結(jié)案減半收取計收2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于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某保險公司將該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須對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方能免責。本案中,雖然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車是某保險公司免責事由之一,且被保險人戴玉強確實存在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事實,但某保險公司未對該免責條款字體進行加粗加大,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另投保單上無戴玉強監(jiān)護人即其父母戴XX、朱XX簽字,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提示或說明。因此,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閻志海
審 判 員 曹謹超
審 判 員 陳苾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葉夢蕓
書 記 員 吳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