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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城民初字第191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5-10-13

原告李葉蘋,男,漢族,住大同市大同縣。
委托代理人劉曙光,男,山西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10層。
負責人麻秀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迎春,男,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葉蘋的委托代理人劉曙光、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葉蘋訴稱,2014年6月26日8時55分,何志厚駕駛晉BXXXXX警桑塔納轎車行至國道209線206公里+800米處,超越張國倉駕駛的晉HXXXXX號小轎車時,與王軍駕駛原告李葉蘋所有的晉BXXXXX/BG2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相撞后致晉HXXXX警桑塔納小型普通客車與張國倉駕駛的晉HXXXXX豐田小型普通客車側(cè)面相撞,造成何志厚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9日,經(jīng)偏關縣交警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2014第039號)認定:何志厚、王軍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張國倉無責任。何志厚受傷后被送往偏關縣人民醫(yī)院、山西省人民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現(xiàn)原告為何志厚墊付了醫(yī)療費、人身傷害賠償款、晉BXXXXX警號車輛損失費合計125654元;墊付晉HXXXXX車輛損失費15243.5元。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墊付的費用。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有理有據(jù),望法院查明事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晉BXXXXX警桑塔納轎車駕駛?cè)撕沃竞駢|付的人身損害賠償金、晉BXXXXX警號車輛損失費、晉BXXXXXX號車輛損失費,共計140898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李葉蘋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明所訴事實:
1、事故認定書以及保險單,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晉BXXXXX、晉BXXXX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第三責任險,主車50萬、掛車15萬、交強險一份)。
2、賠款憑證兩份、以及司機王軍“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賠償何志厚125654元,賠償張國倉15243.5元。證明以上款項都是原告支付。
3、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復印件),證明何志厚為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1400元。
4、何志厚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以及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警車駕駛?cè)撕沃竞駛?,系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cè)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左肺上葉挫裂傷等。第一次入院時間為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17日,住院15天,醫(yī)療費共計25836.68元。第二次入院時間為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11日,住院21天,第二次住院花費醫(yī)療費為57115.92元。
5、偏關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事故車輛晉HXXXX警車的修理費為33200元。
6、晉HXXXXX車輛的維修發(fā)票以及維修清單,證明維修費用為30487元。
7、身份信息,何志厚身份證復印件,警車晉H0XXX行駛證,何志厚的戶口以及何志厚妻子馮榮花、孩子何曉歡的身份證,證明何志厚的身份以及駕駛資格。
8、張國倉身份證、行車本、駕駛證復印件,證明張國倉的駕駛資格,系合法駕駛。
9、王軍的身份證、駕駛本、行駛證,證明王軍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晉BXXXXX/BG2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的所有權(quán)人是原告。
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辯稱,答辯人公司對事故的責任認定,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的合理損失,答辯人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其余不足部分按事故的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進行賠償。
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以大同縣普鑫汽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三份,原告為其所有的晉BXXXXX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8萬元)等險種,為晉BXXXX掛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15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72900元)等險種,保險期限均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2014年6月26日8時55分,何志厚駕駛晉BXXXXX警桑塔納轎車,沿國道209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06公里+800米處,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王軍駕駛的晉BXXXXX/BG2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相撞后,致晉BXXXXX警桑塔納轎車與張國倉駕駛的晉HXXXXX號豐田小型普通客車側(cè)面相撞,造成何志厚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偏關大隊事故股作出晉公交認字(2014)第00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志厚、王軍分別負事故同等責任、張國倉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何志厚受傷后被送往偏關縣人民醫(yī)院、山西省人民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2015年5月15日,原告給付了何志厚醫(yī)療費、人身傷害賠償款、晉BXXXXX警號車輛損失共計125654元,2015年5月14日賠付張國倉晉HXXXXX號車輛損失費30487元。
原被告爭議的主要事實是:原告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合理。
本院結(jié)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和陳述作以下評判:上述交通事故造成三車損壞、何志厚受傷,關于車輛的損失情況,原告提交了偏關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報告,該鑒定書評估晉HXXXX警車的損失為33200元(已經(jīng)報廢、扣除殘值),本院認為該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予以采信;晉HXXXXX車輛在太原大昌豐田騎車銷售范圍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為30487元,原告提交了維修發(fā)票以及維修清單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何志厚受傷后被送往偏關縣人民醫(yī)院、山西省人民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cè)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左肺上葉挫裂傷等。第一次入院時間為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17日,住院15天,花費醫(yī)療費25836.68元,第二次入院時間為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11日,住院21天,花費醫(yī)療費為57115.92元,對該事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后經(jīng)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志厚的傷情構(gòu)成十級傷殘,其實際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481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酌情支持)、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540元(一天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一天15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709元(按照服務行業(yè)的平均工資水平)、交通費1000元(按照住院天數(shù)酌情支持)、醫(yī)療費82953元,原告因不能提交何志厚的誤工損失證明及何志厚傷殘鑒定費發(fā)票原件,對誤工損失和鑒定費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何志厚的損失共計為140880元,以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損、車損總計204567元。被告應在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賠償總額應為136707元。原告實際賠付的車損和人損數(shù)額超出上述應予賠償?shù)臄?shù)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有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原告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上述保險事故原告造成晉BXXXXX警號車和晉HXXXXX號車輛損壞以及何志厚傷殘,原告對上述車損和人損已經(jīng)予以賠償,經(jīng)本院認定,其賠償受損害方的金額和本案訴請的賠償額超出了保險合同的理賠數(shù)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賠付李葉蘋1367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8元,由原告負擔93元,由中煤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負擔3025元(與判決主文一并履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韻娥
人民陪審員  吳 萬
人民陪審員  郝晶晶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相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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