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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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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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61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2015-04-15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白某某。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晶獨任審理,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白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XX訴稱:2013年10月13日,原告為陜KXXX31/陜KXXX1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4年8月7日22時許,景某駕駛陜KXXX31/陜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橫山縣波羅鎮(zhèn)凱靜小學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駛出路外,側(cè)翻于路外水渠中,致該車受損、路邊水渠、樹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橫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景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維修支出車輛維修費75416元,吊車費8000元、拖車費1800元,賠償水渠、樹木損失160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賠償無果后,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人民幣71019.9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機動車保險單2份、駕駛證、駕駛證查詢信息、行駛證、行駛證查詢信息各1份,用以證明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的駕駛員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以及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車輛的事實;
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及原告駕駛員景某負全部責任的事實;
3、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橫山支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2份、費用計算書3份、修理費票據(jù)2支、施救費票據(jù)1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1支、證明1份、賠償清單1支、用以證明原告的車損及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經(jīng)過被告定損核算71019.94元,被告應按照核算金額對原告予以賠償。
被告辯稱: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及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及第三者公路設(shè)施受損系事實。但原告駕駛員系實習期駕駛車輛,不屬于被告的理賠范圍。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2、3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本院對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作如下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被告無異議,來源合法且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駕駛員景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車輛,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責任劃分及原告維修車輛支出維修費75416元,吊車費8000元、拖車費1800元,賠償水渠、樹木損失16000元,以及被告定損核算原告損失71019.94元的事實,該證據(jù)均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zhì)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3年10月13日,原告XX(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責任限額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等事項。同時雙方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為陜KXXX13貨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78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且均購買了不計免賠。為陜KXXX1掛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99904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且均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15日零時至2014年10月14日24時止。2014年8月7日22時許,景某駕駛陜KXXX31/陜K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橫山縣波羅鎮(zhèn)凱靜小學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駛出路外,側(cè)翻于路外水渠中,致該車受損、路邊水渠、樹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橫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景某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維修支出車輛維修費75416元,吊車費8000元、拖車費1800元,賠償水渠、樹木損失16000元。原告的車損及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經(jīng)過被告定損核算為71019.94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賠償無果后,致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合同及機動車保險合同均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均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陜KXXX31/陜KXXX1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原告允許的駕駛員景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及路邊水渠、樹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不能履行該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shù)倪`約責任。被告抗辯原告駕駛員系實習期駕駛車輛、不屬于被告的理賠范圍的理由,無事實依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共計人民幣71019.94元。經(jīng)審查,原告車輛受損后經(jīng)維修支出維修費75416元,施救費9800元,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被告應當賠償;第三者路產(chǎn)損失16000元,在第三者損失險限額內(nèi),被告亦應當賠償。但原告主張被告賠償?shù)谋kU金共計人民幣為71019.94元,故被告賠償原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71019.94元即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橫山支公司、肖某機動車損失保險金人民幣7101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晶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曉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