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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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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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終字第88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環(huán)。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壽寶金、孫丹,浙江五星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王庭奎、周偉紅,浙江庭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韓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韓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特種車輛損失擴展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保險單號為AHXXX65ZHXXXB001259V,該保險單載明,投保車輛車牌號為浙C×××××,車架號為LXXXXA324CAXXX699,廠牌型號為徐工XZXXX28JQZ25K,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2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1日二十四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801090元。保險費合計12075.80元?!稒C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2、……《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投保了本附加險的特種車在被保險人或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發(fā)生下列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1、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機動車的損失2、保險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第二條本附加險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2013年11月26日23點20分左右,韓XX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曹龍路永強中學工地操作涉案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吊重時發(fā)生主臂損壞。事故發(fā)生后,韓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因時間過晚該公司工作人員于次日到維修廠查看并出具機動車輛估損清單。出險車輛經(jīng)溫州市虎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進行施救,韓XX支付拖車施救費7200元。經(jīng)杭州瑞泰汽車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該公司出具的車輛維修工時配件結(jié)算清單載明應收費用金額為43420元,開具的發(fā)票載明的金額為35920元。韓XX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未果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韓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也向韓XX出具了保險單和保險條款,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發(fā)生法律效力。韓XX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費,履行了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何確定本案投保車輛損失造成的原因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從保險條款的約定看,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屬于保險人應當賠償?shù)姆秶?。?jù)此約定,投保人韓XX認為投保車輛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則認為只有在投保車輛在作業(yè)過程中因失去重心發(fā)生傾覆或碰撞時保險公司才予以賠償。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按照《保險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理解產(chǎn)生爭議時,應當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從該保險條款的約定看,應當重在約定損害事實的發(fā)生非外力作用所致,“失去重心”系損害發(fā)生的形態(tài),而非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從本案的事實看,投保車輛在作業(yè)的過程中無外力的作用下造成主臂損壞,應當屬于保險公司賠償?shù)姆秶?。對于賠償范圍的確定,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為減少損失支出的施救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韓XX主張的施救費用,予以支持。韓XX按照修理單位開具的發(fā)票金額主張的修理費用,低于修理公司出具的結(jié)算清單,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否定,故予以認定。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在扣除15%的絕對免賠率的部分,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韓XX車輛施救費7200元,修理費共計30532元,合計3773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韓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78元,減半收取439元,由韓XX負擔5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84元,該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付原審法院。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首先,一審判決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和適用錯誤。第一,按照韓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特種車輛擴展險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在本案糾紛中,保險條款等保險合同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保險標的車輛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本案保險標的車輛主臂折斷并造成損失,并不符合韓XX投保、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損失險、擴展險保險條款列明應當賠償責任的范圍。第二,保險標的車輛主臂折斷,與因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責任情形,無論是從字面含義還是實際情況來說,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疇,且韓XX在一審庭審中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不存在《保險法》第30條對保險條款理解產(chǎn)生爭議的情形。一審判決屬于對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任意擴大解釋,屬于對保險條款的錯誤理解和適用。按照一審判決的理解,保險車輛在作業(yè)過程中只要無外力作用,任何原因造成主臂的損壞,保險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明顯擴大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這不符合商事合同契約自由精神和財產(chǎn)保險合同損失補償原則。其次、一審證據(jù)存在諸多異議,一審判決未將全部證據(jù)予以明確。第一、“機動車估損清單”上明確寫明“配件價格未經(jīng)我司報價,不得作為索賠依據(jù)”,該估損清單系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處理事故的前期程序,給予估損并不代表某保險公司承認屬于保險責任。而本次事故未經(jīng)某保險公司報價,即表明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該估損清單亦不能代表某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不能作為索賠依據(jù)。第二、一審中修理發(fā)票和修理單位出具的結(jié)算清單數(shù)額不一致,一審判決只是認為韓XX以較低數(shù)額請求賠償,便認定該證據(jù),而沒有查明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發(fā)票時間與修理清單時間相隔較久,如認定修理發(fā)票上的數(shù)額,而韓XX未出具修理清單,那么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足以證明韓XX請求。第三、一審中韓XX出具了“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一審法院未在判決書中予以寫明,該證據(jù)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在法定期間內(nèi)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已履行了義務,本次事故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5)杭西商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韓XX一審訴訟請求,本案二審訴訟費由韓XX承擔。
被上訴人韓XX答辯稱:1、根據(jù)雙方簽訂的特種車輛保險條款,本次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某保險公司忽略了主臂折斷與失去重心字面上是不同的概念,但是確有必然聯(lián)系的。2、某保險公司沒有在估算清單上注明損失,是某保險公司的責任。韓XX開具發(fā)票是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員劉瓊的要求開具的。拒賠通知書是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不能就此免除某保險公司的責任。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渉雙方當事人存有保險合同關系的事實清楚,雙方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F(xiàn)雙方所爭議的系案渉車輛在吊重時發(fā)生主臂損壞的事故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對此本院認為,案渉《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條款》約定了“作業(yè)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應當賠償,該條款并非對《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內(nèi)容的限縮而系獨立條款,原審判決同時認為“車體失去重心”系指向損害發(fā)生的形態(tài)亦無不當;就本案情形而言,現(xiàn)有證據(jù)并未表明該事故車輛系韓XX一方人為故意損壞或他方致?lián)p,可以認定案渉車輛系在作業(yè)過程中無外力作用而受有損害,考慮到車輛作業(yè)時其重心一般處于變動狀態(tài),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尚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尚于本案中對修理費用提出異議,因韓XX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機動車輛估損清單、汽車維修費發(fā)票及結(jié)算單、拖車費發(fā)票等有效證據(jù),而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反駁證據(jù),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洪悅琴
審判員陳劍
審判員夏明貴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夏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