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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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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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終字第26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葉X。
委托代理人:黃XX、俞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6月1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被上訴人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各方當事人申請,雙方庭外和解一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3年10月27日下午,案外人蔡慶生在蕭山區(qū)巖山村為周XX往其皖P×××××自卸貨車裝毛竹時,在拉轱轆綁緊過程中,鋼絲繩斷裂,轱轆砸到蔡慶生頭部,致其受傷。杭州市余杭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XX在作業(yè)過程中缺乏安全管理,應對蔡慶生的損害承擔相應責任。遂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杭余瓶民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周XX賠償蔡慶生各項損失共計99405.23元,負擔訴訟費800元。周XX已支付33834元。該判決書第3頁載明,周XX自認事故時所裝毛竹重約十八、九噸。
另查明,皖P×××××自卸貨車登記的所有人為績溪縣山誠運輸車隊,車輛類型為低速自卸貨車,核定載質(zhì)量為1550kg。2009年5月19日,周XX取得準駕車型A2的駕駛證,并經(jīng)有效年檢。2013年7月31日,周XX向某保險公司為皖P×××××自卸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20萬元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20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19日二十四時止,周XX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格式編號為A01H01Z01090923的《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
周XX一審請求判令:一、判令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33834元;二、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周XX就事故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屬實,但沒有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險,車輛在裝載過程中如果嚴格按照車輛的核定載重予以裝載可能就不會發(fā)生本案事故。(2014)杭余瓶民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書第3頁中,周XX自述,周XX行駛證上核定的裝載重量是1550千克,而實際裝載有十八、九噸,存在嚴重超載;第6頁認定周XX在作業(yè)過程中缺乏安全管理,即本案事故為安全事故?!侗kU條款》第9條第2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要增加免賠率10%。正由于周XX在裝載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超載才導致事故發(fā)生,責任應由周XX自身承擔。本案中第三人蔡慶生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鋼絲繩斷裂,并非是機動車行駛過程中,根據(jù)保險近因原則,與被保險機動車輛不存在因果關系,該事故屬于安全事故,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周XX就皖P×××××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相關責任險,自周XX簽收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條款》、《保險單》等之日起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本案所涉事故雖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即周XX也為合法駕駛?cè)?,但是否屬于保險事故,雙方存在爭議。該院認為,周XX投保的機動車類型為低速自卸貨車,裝卸貨物營運是該被保險機動車的基本使用功能?!侗kU條款》第四條未對何種情形屬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作出明確解釋。按通常理解,“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不僅應當包括車輛在行駛中的使用,也應當包括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如裝貨時的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北景杆媸鹿拾l(fā)生在被保險機動車裝貨過程中,按照通常理解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周XX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拉轱轆緊固貨物致鋼絲繩斷裂,第三者被轱轆砸傷,而轱轆、鋼絲繩等是因貨車性質(zhì)配置的車輛附屬物,雙方約定的《保險條款》并未對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車輛附屬物導致的損失進行排除約定,即使該事故不屬交通事故,周XX在作業(yè)過程中也缺乏安全管理,但仍應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并不排除安全事故,故本案所涉事故應屬保險事故。
綜上,從某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來看,該險種屬于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范圍,商業(yè)保險以合同約定為理賠依據(jù),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約定對周XX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損傷造成的損失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按約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周XX在本案所涉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免賠15%,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10%。周XX實際支付的賠款為33834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的保險金為25375.5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周XX保險金人民幣25375.50元。二、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0元(已減半),由周XX負擔8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4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原審判決對《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理解進行了擴大化,根據(jù)保險近因原則,蔡慶生受傷是由于轱轆掉落砸傷頭部導致,并非是車輛所裝載的貨物砸傷,轱轆不是車輛組成部分,也不是車上貨物的組成部分,本案情形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請求本案撤銷原判,依法駁回周XX的原審訴訟請求。
周XX二審辯稱:根據(jù)保險法對意外事故的理解,蔡慶生在2013年4月27日發(fā)生的事故,就是意外事故,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雙方對保險條款第四款的約定,使用包括在靜止狀態(tài)下和卸貨時,一審法院對使用并未作出擴大化的解釋。依據(jù)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3日第六版,有一個案例評析對保險車輛的使用作出了很明確的解釋,人民法院報2013年4月18日第六版,也作出了相類似的判決,認為被保險車輛的使用不僅包括行駛狀態(tài)下使用也包括靜止狀態(tài)下和卸貨狀態(tài)下使用。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為:本案所涉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否對周XX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本案事故系周XX往涉案被保險車輛裝毛竹時,在拉轱轆綁緊過程中,鋼絲繩斷裂,轱轆砸到蔡慶生頭部而造成,并非交通事故。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約定,并不以交通事故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被保險車輛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毀的情形即可。
其次,本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并未對何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作出明確解釋,本院認為,對于被保險車輛的使用不能狹義地認為車輛在行駛中才屬于使用車輛,車輛的使用不僅應包括車輛在行駛中的使用,也應當包括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時的使用。本案被保險車輛系低速自卸貨車,貨車主要經(jīng)營運輸貨物業(yè)務,裝卸貨物是貨車的使用方式之一,將裝貨、卸貨理解為對被保險車輛的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保險法解釋原則。
最后,轱轆、鋼絲繩系貨車為裝載貨物所需配置的附屬物,本案保險合同并未對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車輛附屬物導致的損失予以排除約定,因此,本案事故雖然并非交通事故,但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之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瑞芳
代理審判員鄭揚
代理審判員朱國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陳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