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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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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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219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
代表人陸永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鐘承民,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蘇省建湖縣,公民身份號碼:×××1419。
委托代理人李健平,廣東金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小菊,廣東金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澤民初字第5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李XX48097.6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4元(已減半收?。?,由李XX負擔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9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報告是單方委托,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且未扣減殘值。二、鑒定費、停車保管費、過路費、拆半軸費依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侵犯其合法權益,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李XX二審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無誤,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二、某保險公司的訴請缺乏理據(jù),依法應當予以駁回,具體理由與李XX在一審提交的補充代理意見以及一審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裁判理由一致。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XX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對保險車輛進行修復。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無法協(xié)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某保險公司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及提出修復方案的情況下,為避免保險車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李XX委托具備法定資質(zhì)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對上述受損車輛進行車損價格鑒定,是維護民事權利的必要手段和保險理賠的客觀需要。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具有資質(zhì)的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其作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該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客觀反映蘇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損害情況,鑒定材料來源正當,內(nèi)容客觀真實,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缺陷,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關于鑒定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有鑒定資質(zhì)的機構,其鑒定產(chǎn)生的鑒定費是為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情況的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關于不賠償鑒定費用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停車保管費、過路費、拆半軸費的承擔問題。停車保管費、過路費、拆半軸費均屬于蘇J×××××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其不應承擔,但某保險公司既未指出保險合同中具體應適用的條文,也未舉證證明其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義務以及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關于不賠償停車保管費、過路費、拆半軸費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的規(guī)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賠償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jù)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熊昌波
審 判 員 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 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