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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23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區(qū)、3層。
代表人王耀東,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蓓,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XX,天津醫(yī)科大學(xué)第二醫(yī)院技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史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史XX向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15)西民三初字第795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蓓,被上訴人史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史XX為其所有的牌照號為津J×××××號車輛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陪特約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9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2月28日15時30分,史XX駕駛車牌號為津J×××××號小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和平區(qū)新華路國際大廈門前時因操作不當駛?cè)肽嫦蜍嚨?,不慎致使車輛前部撞擊沿新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的案外人蘇光煒駕駛的車牌號為津H×××××號小型客車的前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隊貴州路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XX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蘇光煒不負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涉案事故受損車輛共產(chǎn)生拆解費7770元、定損費3880元、拖車費500元、存車費360元,且由史XX實際支付。故史XX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保險費共計12803.70元;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史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有效。史XX已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等合同義務(wù),某保險公司亦應(yīng)依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因與事故第三者車輛發(fā)生碰撞,致使被保險車輛及第三者車輛損壞,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史XX主張事故受損車輛拆解費、定損費、存車費的訴訟請求,因上述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該部分損失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史XX主張拖車費的訴訟請求,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表示同意賠償史XX拖車費500元,原審法院照準。史XX主張第三者的醫(yī)療費及就醫(yī)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因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并無人員受傷的記載,原審法院對史XX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史XX交通事故受損車輛拆解費7770元、定損費3880元、拖車費500元、存車費360元。二、駁回原告史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20元,減半收取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8元,原告史XX負擔2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拆解費7770元、定損費3880元、存車費360元。理由是,史XX與案外人蘇光煒在交管部門達成的調(diào)解中并不包括拆解費、定損費、存車費,此三項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上訴人史XX答辯請求維持原判。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另查明,史XX與案外人蘇光煒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之隊貴州路大隊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載明“經(jīng)雙方共同請求調(diào)解達成一致,史XX賠償蘇光煒車損費人民幣陸萬玖仟元整(憑4S店票據(jù)),津J×××××號小型客車車損捌仟柒佰元整,車損由史XX自負,雙方以此結(jié)案”。
本院認為,史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當為有效。涉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產(chǎn)生經(jīng)濟損失,該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所述史XX與案外人簽訂的調(diào)解協(xié)議中未包括拆解費、定損費、存車費等損失,該三項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上訴主張,因該三項費用系為查驗被保險車輛受損情況所發(fā)生的必要、合理費用,屬直接損失,且史XX就該項費用已實際支出,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予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拆解費、定損費、存車費不予賠償?shù)纳显V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翟均勇
審 判 員  李慶剛
代理審判員  ?!§o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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