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鄂漢江中民二終字第0002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代表人張小松。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個體經(jīng)營戶。
委托代理人金運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某保險公司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勇?lián)螌徟虚L,與代理審判員任婕、劉汝梁組成合議庭,于同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金運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3年3月19日,張XX為其所有的牌號為鄂AXXXXX的“奧迪”牌小轎車分別出資420元、6208.14元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保險中機動車損失險(A)保險金額為359900元,不計免賠(M),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4月26日0時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時止。2013年10月6日,吳泉明駕駛鄂AXXXXX“奧迪”牌小轎車沿天門市天仙公路由東向西行駛,13時40分許行駛至23KM+650KM邊湖村地段,車輛駛?cè)肼愤厹现?,造成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張XX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并經(jīng)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仙北中隊作出事故認定:吳泉明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天門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鄂AXXXXX號車受損金額為241613元,且張XX支出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3000元。張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僅對車輛駛?cè)霚现械牟糠侄〒p,對在溝中因水侵入導致的損失未予認定。張XX遂訴至該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49613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張XX為其所有的鄂AXXXXX號“奧迪”牌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保險并支付足額保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按合同約定應承擔賠付的義務。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依法賠付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張XX請求的賠付額過高,按保險合同約定應依據(jù)某保險公司定損情況進行賠付,因無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定損的合理性,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張XX保險金249613元,上述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首先,天門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天價鑒字(2014)3號《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與某保險公司參照的是同一價格標準,但是鑒定的價格相差巨大。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了價格復議的申請,經(jīng)湖北省物價局價格中心鄂價鑒復(2014)42號裁定書裁定終止鄂AXXXXX車輛損失價格的復議,該復議第三條明確說明鑒定項目由保險、修理廠、車方、物價四方共同確認,而張XX在向天門市物價局認證中心申請鑒定時,某保險公司根本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原審法院直接采信湖北省物價局價格中心鄂價鑒復(2014)42號裁定書明顯有悖常理。其次,本案中雖然有兩個價格評估意見,但張XX在哪里維修車輛以及具體的維修費用不得而知,依據(jù)天門市物價局鑒定意見的備注,僅憑天門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結(jié)論不足以反映張XX車輛的真實損失。原審在沒有查明張XX具體支付了多少修理費的情況下,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有失公正,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102328.37元,并由張XX承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張XX答辯稱,涉案車輛在天門市物價局進行鑒定時,某保險公司參加了價格鑒定,其稱對此不知情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對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也申請了湖北省物價局進行復核,涉案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確定。對于事故損失的賠償是以保險標的即涉案車輛的損失來確定的,涉案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由天門市物價局和湖北省物價局進行了確定,相關(guān)價格鑒定的主體和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鑒定的損失是真實的。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達成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張XX為其所有的鄂AXXXXX號“奧迪”牌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損失險并繳納了足額的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
關(guān)于涉案車輛的定損問題。在事故發(fā)生后,張XX申請了天門市物價局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天門市物價局出具了天價鑒字(2014)3號《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該鑒定結(jié)論書定損的車輛配件價格符合湖北省一類特約維修對外統(tǒng)一報價標準,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天門市物價局的鑒定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該鑒定結(jié)論書定損的數(shù)額是真實、可信的。在原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了湖北省物價局對該鑒定結(jié)論進行了復核,因復核時涉案車輛已完成修復處理,無法還原涉案車輛的真實受損狀態(tài),因此湖北省物價局終止了價格鑒證。某保險公司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形下,不能推翻天門市物價局作出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天門市物價局鑒定的車輛損失價格過高的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張XX沒有在指定的4S店進行維修,也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供維修單據(jù)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要在保險公司指定的4S店進行維修,也沒有將提供維修單據(jù)作為被保險人索賠的必要條件。在天門市物價局進行的損失鑒定足以證明車輛的損失程度以及損失金額的情況下,無需提供維修票據(jù)。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46.5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勇
代理審判員 任 婕
代理審判員 劉汝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謝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