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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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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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呂民一終字第90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交城縣(天元小區(qū)10號樓)。
負責人楊振明,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照江,該公司理賠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呂梁市交城縣。
法定代表人侯富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牛申年,山西近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照江,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申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3日14時許,張高峰駕駛原告所有的晉K×××××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沿省道219線行駛至省道219線48公里300米處,由于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前方同方向行駛的晉J×××××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城縣交警大隊認定,張高峰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晉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金額為2412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3500元。2014年11月30日,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晉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為84687元,殘值為1200元。鑒定費為3200元。
原審認為,原告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就晉K×××××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原、被告之間形成明確的保險合同關系,屬有效合同。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作為原告車輛的承包方應依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予以理賠。原告主張扣除殘值車損為83487元,有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報告書為憑,予以支持。對鑒定費3200元、施救費3500元,屬于實際支付,予以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損失90187元。訴訟費20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09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未通知上訴人對該事故車輛進行定損,而是由交城縣金祥達汽修廠請?zhí)逍焖痉ㄨb定中心鑒定,該鑒定屬于單方鑒定,不符合規(guī)定,該司法鑒定是不成立的,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一審判決不應該判給上訴人。2、上訴人知道被上訴人請司法機構對該事故車進行司法鑒定,上訴人于2014年7月27日請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在交城縣金祥達汽修廠對該事故車晉K×××××車進行了勘驗、拍照、記錄,并對相關資料進行了收集、分析。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對晉K×××××車輛受損情況進行了核實、分析、市場調(diào)查及詢價等鑒定工作,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鑒定,確定其配件損失金額50780元,維修工時費用3300元,殘值700元,共計53380元,而被上訴人請用的鑒定機構對晉K×××××車輛鑒定的損失金額為84687元,被上訴人所用的鑒定機構對晉K×××××車輛鑒定金額明顯不符合市場價格。3、被上訴人雇傭交城縣金祥達汽修廠的拖車,施救費為3500元,出事現(xiàn)場西社到交城縣停車廠距離為30公里左右,上訴人根據(jù)《呂梁市城市道路和開放式公路車輛救援收費標準》,晉K×××××車輛屬于四類車,基價為700元,超過20公里每公里加收17元,計算為:700元+(30公里-20公里)×17元=870元,故被上訴人的請求明顯不符合規(guī)定,并且被上訴人沒有正規(guī)的施救費票。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申年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足額支付了相應的保險費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報險,上訴人也安排了人員對現(xiàn)場勘驗,事故發(fā)生后至今一年多,上訴人也未進行賠償,我方車輛為營業(yè)性用車,在上訴人不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后,我方為減少損失才依法進行的鑒定,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上訴人也無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機構存在不合理的情況,該鑒定意見應予采納。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山區(qū),施救難度大,上訴人也未履行施救義務,我方支付的施救費為實際支出,依法應由上訴人負擔。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情況產(chǎn)生的費用,依法也應由上訴人承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配件修理項目及金額,損失費用共53380元。
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申年質證稱,該證據(jù)在一審法定期限沒有提供,且鑒定內(nèi)容與實際不符,從照片上看是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價格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另外,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時間為2015年7月18日,事故發(fā)生日為2014年7月3日。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首先,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其次,規(guī)定了另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持異議,應依何種程序行使救濟權利。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雖對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未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應視對自身權利的放棄?,F(xiàn)于二審中提供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反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程序,且該證據(jù)亦不屬于新證據(jù)的范疇,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施救費為機動車事故發(fā)生后,為恢復交通秩序、將事故車輛運送維修場所、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物損失擴大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有被上訴人交城縣宏泰運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收據(jù)為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反駁證據(jù),結合當?shù)厥┚仁袌龅木唧w情況,應認定該施救費已實際發(fā)生為宜,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予負擔。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曉瑜
審 判 員 張曉艷
代理審判員 呂 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