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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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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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民初629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長葛市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趙XX,女,漢族,住長葛市。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南德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XX,河南德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6561024XXXX,住所地鄭州市上街區(qū)。
負責人:韓XX,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楊XX到庭,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20189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日23時,在長葛市××與××路交叉口,范栓柱駕駛車牌號為豫K×××××的小型客車與洪萬強駕駛車牌號為KT8201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范栓柱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范栓柱駕駛的豫K×××××的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為原告趙XX,且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F原告車輛經長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鑒定物品損失合計120189元,被告僅同意支付3萬多元的損失,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愿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2、涉及本案的訴訟費、原告單方鑒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因為我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鑒定結果推翻原鑒定,因此次鑒定是我方提出,鑒定費用不再主張原告承擔,原被告可以各自承擔各自申請鑒定的費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趙XX行車證一份,證明本案趙XX為適格原告,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案外人范栓柱負事故全責;2、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保險賠款征求意見函,證明原告趙XX為本案適格的權益主體,本案案件賠款應由趙XX領??;3、鑒定報告一份,證明本案涉案車輛經重新鑒定,結論為68090元的車損。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證據材料,結合當事人庭審中的合理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本案原告趙XX是豫K×××××寶馬牌小型客車登記車主。2019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公司為該車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機動車損失保險260064元。2019年5月2日23時,案外人范栓柱駕駛該豫K×××××的小型客車在長葛市××與××路交叉口,與案外人洪萬強駕駛車牌號為KT8201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范栓柱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經長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長葛市瑞翔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車輛損失合計120189元,原告支付了相關鑒定費。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被告僅同意支付3萬余元的車輛損失,原告遂于2019年10月11日訴至本院。訴訟中,本案被告申請對該車所受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020年1月2日,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損失修復價格為68090元,被告支出鑒定費4200元。
庭審時,原告根據被告重新鑒定的意見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68090元。
本院認為,原告趙XX作為涉案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被告公司簽訂的車輛綜合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該車出險屬于駕車人范栓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賠償義務,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為260064元,保險公司也是按照保險額度收取了相關保險費,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告公司應按上述保險價值內予以賠付。訴訟中經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委托新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的車損費用為6809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認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車輛修復損失6809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2元,由原告李繼紅承擔751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負擔751元;再次鑒定費42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上街支公司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豪畎偕?br>人民陪審員 :張桂梅
人民陪審員?。喉n遂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豪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