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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白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甘1202民初3606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甘肅隴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白XX,男,漢族,住址: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白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XX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理賠款人民幣69195.17元(包括本金67747元、利息1341.4元、罰息106.77元)及逾期保險費1971.2元;2.判令被告以保險理賠款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被告白XX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及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小貸)借款80000元,借款年利率6.65%,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金安小貸代理民生銀行與被告白XX簽署了《借款合同》,同時,被告就該筆借款作為投保人,以民生銀行和金安小貸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雙方簽署編號為2P530002600000329306的《平安保證保險單》,每月保費率為0.66%,該保險單約定,被告如未能按照個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欠款的,則由原告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2018年2月12日,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民生銀行及金安小貸進行了理賠,理賠總金額為69195.17元,原告理賠后,被告本應(yīng)依約向原告支付全部理賠款項和保險費,并自理賠之日起以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wù)。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白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fù)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fù)印件各一份;
2.白XX身份證復(fù)印件及戶口本復(fù)印件各一份;
3.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附件復(fù)印件各一份;
4.某保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
5.付款金額確認書一份;
6.白XX交易明細一份。
被告白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對原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舉上述證據(jù),被告白XX未出庭質(zhì)證,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力。本院審查認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舉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2日,白XX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其合作金融機構(gòu)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quán)委托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白XX簽訂《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附件》,其簽訂的《借款合同》載明,甲方:重慶金安小貸有限公司,乙方(借款人):白XX,借款金額人民幣80000元,其中,甲方重慶金安小貸有限公司發(fā)放人民幣800元,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放人民幣79200元,借款用途: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現(xiàn)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計收利息。借款本息按等額本息還款法等分36次償還。乙方的借款發(fā)放與還款賬戶為,開戶行:建行隴南分行,戶名:白XX,賬號:XXX,簽訂地點為隴南市。合同同時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quán)利義務(wù)及違約責任。同日,白XX為上述借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經(jīng)審查,某保險公司向白XX簽發(fā)《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白XX,被保險人1: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金額94168.8元,被保險人2: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保金額951.2元,每月保費率0.66%,每月保險費金額528元,按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借款合同載明的還款日,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單同時載明,保險費支付:1.投保人同意由保險人委托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gòu)從投保人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yīng)繳保險費;2.如投保人出現(xiàn)還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所還款項應(yīng)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guī)定的相應(yīng)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扣還;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3.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yīng)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yīng)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保險理賠:1.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已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支付違約金。2.本保險合同項下有兩位被保險人,如投保人對任何一位被保險人的違約達到《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條款》第四條的情形時,保險人即對全體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對各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按照承擔保險責任之時,投保人對各被保險人的未還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別計算,并分別支付。
合同簽訂后,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約發(fā)放貸款到白XX指定賬戶,白XX收到借款后按約償還借款并支付保費,自2018年2月12日起白XX未按期償還借款、拖欠保費,連續(xù)逾期,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jù)保證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2018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賠付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195.17元,同日,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為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理賠確認書,事后,某保險公司向白XX催要理賠款及未付保費未果,遂訴至本院。
本院立案后,白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對其公告送達了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白XX未按期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及《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約發(fā)放貸款到白XX指定賬戶80000元,履行了借款支付義務(wù),白XX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某保險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按照約定理賠代償了白XX未償還貸款本息69195.1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按照保險單約定,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理賠款項,某保險公司訴請白XX支付理賠款69195.17元,其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要求白XX支付保險費1971.2元的問題。涉案《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投保人白XX需每月按時繳納保險費528元,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經(jīng)查,2018年2月12日白XX應(yīng)繳保費528元,后連續(xù)逾期,直至2018年5月4日保險人理賠時,按照保險單約定的計算公式,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yīng)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即白XX未付保費=[(528元X3月)+528元X22天/30]=1971.2元,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訴請白XX支付未付保費1971.2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訴請白XX自2018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計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的問題。案涉保險單約定,投保人違約,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約定明顯過高。本院認為,本案系金錢給付案件,保險人的損失主要體現(xiàn)為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參照國家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性規(guī)定,主張以保險理賠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從2018年5月4日理賠之日起計算支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白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理賠款69195.17元,支付保險費1971.2元;并從2018年5月4日起以69195.1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580元,公告費560元,由白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武壽
人民陪審員  李詠梅
人民陪審員  葛 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菊云
書 記 員  蘭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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