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與周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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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民初741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02
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SUNS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天馳君泰(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男,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
主要負責人:高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闞XX,該單位員工。
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公司)與被告周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滴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闞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滴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合計28808.95元;2、被告以28808.95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從2017年2月1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為:2017年1月28日周X駕駛的車牌號津H×××××號小客車在姚玉梅未上車時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姚玉梅受傷。交警認定,周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就受害人姚玉梅之損失,滴滴公司已經(jīng)墊付了28808.95元。周X是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津H×××××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受害人屬于車外第三人之損失理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滴滴公司墊付后有權追索。綜上,為維護滴滴公司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不同意滴滴公司訴訟請求,不屬于法律追償權,也不認可案外人姚玉梅與滴滴公司在塘沽法院簽訂的調(diào)解協(xié)議;2.滴滴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每單有將近30%的抽成和0.5元信息服務費,滴滴公司起訴費用應當由滴滴公司支付,是平臺組織的營運,向本公司追償于法無據(jù);3.駕駛員周X駕駛的津H×××××車輛承保為家庭自用車,從事滴滴營運活動屬于改變車輛性質(zhì),根據(jù)保險條款及費率本公司不予承擔相應責任;4.姚玉梅與本車發(fā)生事故時已經(jīng)屬于車上人員,不認可姚玉梅是三者,并非交強險賠償范圍。
周X辯稱,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8日14時10分許,在本市河北區(qū)李公祠大街大悲院門前,周X駕駛津H×××××號小型客車等待乘客案外人姚玉梅上車。姚玉梅自車輛左后側(cè)進入車內(nèi)過程中周X誤認為姚玉梅已經(jīng)完全進入車內(nèi)駕車起步,致使姚玉梅跌進車輛內(nèi),造成姚玉梅受傷。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周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姚玉梅不承擔事故責任。津H×××××號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姚玉梅乘坐周X駕駛車輛系通過滴滴公司的滴滴軟件提供的滴滴快車信息平臺約車。
事故發(fā)生后,姚玉梅進行救治,經(jīng)診斷為腰部外傷(腰部軟組織挫傷)。滴滴公司向姚玉梅墊付醫(yī)療費共計8806.95元。姚玉梅因該事故受傷,就剩余損失(誤工費、交通費)于2018年1月9日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姚玉梅與滴滴公司達成協(xié)議,該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80181號民事調(diào)解書。該調(diào)解書記載滴滴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之前給付姚玉梅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2萬元。
滴滴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按照上述調(diào)解書事項將2萬元向姚玉梅支付完畢。姚玉梅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承諾書》載明其認可滴滴公司已將上述款項履行完畢,同意將向責任對方主張權益的權利轉(zhuǎn)讓給滴滴公司。
本院認為,結(jié)合原被告陳述和提供的證據(jù),總結(jié)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滴滴公司起訴的法律依據(jù)。
關于爭議焦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乘車人姚玉梅無事故責任,駕駛?cè)酥躕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X對此并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姚玉梅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并非交強險賠償范圍。但事故發(fā)生時姚玉梅在上車過程中,是車輛啟動造成姚玉梅被跌進車內(nèi),從運輸合同角度出發(fā)其屬于乘客身份,但從交通事故角度出發(fā),其仍舊處于車外,并未完全進入車內(nèi),不能認定為車上人員。交強險的設置目的在于制衡道路交通中車輛的強勢地位和車輛以外第三人的弱勢地位,通過強制車輛所有人交納保險,來保障第三人的損失得以賠償。鑒于此,姚玉梅在事故中屬于車輛之外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并非乘客身份,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姚玉梅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訴訟,姚玉梅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yè)保險公司或被告周X承擔。本案的爭議在于,姚玉梅并未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而是依據(jù)運輸合同向滴滴公司及周X主張并獲得賠償,滴滴公司能否在賠償(其當庭主張系墊付,但法律文書中表述為支付)后獲得姚玉梅向保險公司和周X主張賠償?shù)臋嗬?。本院分析認為,姚玉梅與滴滴公司和周X構(gòu)成運輸合同關系,在發(fā)生事故后,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無論姚玉梅起訴違約或侵權訴訟,由周X或者滴滴公司等其他關系人予以賠償,周X駕駛車輛造成的損失中屬于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部分,最終應由其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承擔,該責任是法定責任、終局性責任,除非存在醉駕、無證駕駛等法定事由,終局性責任才轉(zhuǎn)移至致害人。故滴滴公司賠償姚玉梅后,在不存在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高度危險情形下,確屬交強險理賠范疇的部分,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
關于姚玉梅的損失,姚玉梅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已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民事調(diào)解書,姚玉梅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未超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限額,滴滴公司已將上述損失數(shù)額給付姚玉梅,現(xiàn)滴滴公司就該數(shù)額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滴滴公司主張利息,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28808.95元;
二、駁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元,減半收取260元,由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崢
審 判 員 孫 偉
人民陪審員 孫來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又可
書記員楊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