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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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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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03民初3829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江蘇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qū)。
原告與被告陳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給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賠償款人民幣45450.3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之間保費4098.12元;3、判令被告以賠償款和未付保費之和為基數(49548.51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承擔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5月10日為14864.55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一份,原告對被告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貸款進行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貸款60000元,合同上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違約金條款等,因被告沒有按期償還貸款,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原告申請索賠。2018年7月14日原告按保險單約定將被告所欠45450.39元償還完畢。根據貸款合同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各項款項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陳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因被告陳XX未到庭,視為其放舉證、質證權利。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4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簽訂合同編號為53841716001080《個人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貸款金額陸萬元整,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zhí)行,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浮動利率參照調整后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并按照貸款人相關政策執(zhí)行。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018年5月24日,貸款人向被告發(fā)放貸款60000元。
2017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號為PBXXX01732030000000640號,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保險金額為66349.42元,賠償等待期為80天。保險費為36883.08元,費率1.5441%(月),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024.53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8年4月24日起,被告開始出現(xiàn)逾期還款。原告于2018年7月14日向中國光大銀行徐州分行進行理賠,代償被告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45450.39元。
2019年5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一份,內容為:某保險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第PBXXX01732030000000640號保險單項下代償款人民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叁角玖分已于2018年7月14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并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貴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投保后,在保險期間內逾期歸還中國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借款超過80天,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徐州分行進行理賠后,有權向被告追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45450.39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保費。根據保單約定,投保人出現(xiàn)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被告于2018年4月開始逾期繳納保費,至原告理賠之日,被告尚欠保費4098.1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保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根據保單約定,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原告理賠后,被告未按約歸還理賠款及支付保險費已構成違約,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本院依法將違約金調整為以49548.51元(理賠款45450.39元+保費4098.12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45450.39元;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4098.12元;
三、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49548.5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宇
審判員 董莉
審判員 曹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