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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曲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002民初1225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866714XXXX),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
負責人:顧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山東時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XX
原告與被告曲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曲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曲XX向該公司支付代償款74512.19元、保險費48688.56元及違約金(以123200.75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1‰計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曲XX向該公司支付律師費12400.00元。事實和理由:曲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貸款73000.00元,因曲XX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賠償了保險金,現要求曲XX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曲XX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3日,曲XX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條款約定,曲XX向光大銀行貸款73000.00元,保險金額80725.13元,保險費48688.56元(每月保險費1352.46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guī)定期間內的還款(或付息)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以下簡稱“賠款等待期”)的,視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特別約定清單載明,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款項,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須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同年2月1日,曲XX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7300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執(zhí)行;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律師費等)。
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光大銀行向曲XX發(fā)放貸款73000.00元,但曲XX自2018年3月起再未償還借款本息,也未交納保險費(已欠付保險費48688.56元)。后光大銀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光大銀行賠償保險金74512.19元。光大銀行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光大銀行同意將其對借款人(投保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某保險公司。
另,某保險公司與山東時中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124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合同、貸款合同、理賠確認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根據雙方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提出本案訴訟請求,本案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為保證保險合同關系,人民法院審理時應回歸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路徑,以當事人合同約定為根據,循當事人契約自由下之自治意思(而非徑行援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法律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當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曲XX未按時足額償還光大銀行貸款本息,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公司向光大銀行賠付保險金,曲XX依約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和未付保險費。但自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至今,曲XX仍未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款項,已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曲XX應給付某保險公司代償款74512.19元、保險費48688.56元,并以尚欠全部款項123200.75元為基數,從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當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上述欠付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此外,按照雙方特別約定清單中的規(guī)定,曲XX還應支付某保險公司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律師費系因曲XX不履行合同債務,某保險公司通過訴訟方式催收債務產生的費用,應由曲XX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曲文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74512.19元、保險費48688.56元及違約金(以123200.75元未付部分為基數,按照日利率1‰計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曲文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費1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6元,由曲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李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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