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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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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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573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浦江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婺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金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周XX,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浦江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周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X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14482.65元及截止代償日應收保險費2985.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違約金4891.12元(違約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自2018年6月18日起暫算至2019年8月18日,此后違約金按此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公告費。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2變更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14482.65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8日起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周XX因生活需要向中國光大銀行金華分行貸款,雙方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人保小額貸款〉》,約定:“貸款種類為人保小額貸款,貸款金額為6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貸款年利率為6.65%,貸款償還方式為等額還本付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敝袊獯筱y行金華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告周XX支付貸款60000元。
2015年10月19日,被告周XX在原告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雙方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金華分行;貸款金額為60000元;貸款年利率為6,65%;保險費為35827.92元;特別約定原告賠償后,被告需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超過30天,視為被告違約。違約金按尚欠全部款項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被告并向原告支付因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但被告周XX貸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也未按時交納保費,僅歸還27期貸款本息和27期保險費,原告及中國光大銀行金華分行多次催討后仍未按時支付。
因被告周XX在還款期限內(nèi)未向中國光大銀行金華分行償還貸款本息,故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于2018年6月18日向中國光大銀行金華分行支付代償款14,482.65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shù)臋嗬?br>被告周XX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合法有效。對原告訴稱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周XX借款提供擔保并代為償還借款事實清楚,原告代為償還借款后,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被告理應及時歸還,借故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抗辯,本院依法缺席判決。鑒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周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14482.65元及逾期違約金(以代償款14482.65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限被告周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2985.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8元,公告費650元,合計人民幣1008元,由被告周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朝暉
審 判 員 王宏宇
人民陪審員 蔣浙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書 記員 張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