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田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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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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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30民初436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汶上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00267108XXXX。
負責人:趙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麗娟,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汶上縣。
被告:田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汶上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田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朱麗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田XX下落不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稱,1、依法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代為墊付的保險賠償金44924.31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5年1月18日16時許,被告李XX無證駕駛魯H×××××轎車沿汶上縣寶相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寶相寺南門時,與對行渠修橋駕駛的魯H×××××轎車相撞,造成渠修橋及魯H×××××轎車乘員趙燕濤、劉文亮、李振江、魏奉曉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汶上縣交警大隊調(diào)查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渠修橋、趙燕濤、劉文亮、李振江、魏奉曉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據(jù)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592號、(2015)汶民一初字第602號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共計44924.31元。該項保險賠償金在原告代為賠付后,有權依法向被告追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賠付代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及利息,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李XX未答辯。
被告田XX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田XX為魯H×××××轎車的車主。2015年1月18日16時許,被告李XX無證駕駛魯H×××××轎車沿汶上縣寶相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寶相寺南門時,與對行的渠修橋駕駛的魯H×××××轎車相撞,造成渠修橋及魯H×××××轎車乘員趙燕濤、劉文亮、李振江、魏奉曉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汶上縣交警大隊調(diào)查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渠修橋、趙燕濤、劉文亮、李振江、魏奉曉不承擔事故責任。后渠修橋、魏奉曉分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田XX、李XX及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592號及(2015)汶民一初字第602號民事判決書之后,平安保險公司據(jù)此向渠修橋、魏奉曉支付了賠償金共計44924.31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李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極其嚴重的過錯,其因自身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另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在賠付案外人的損失后有權向被告李XX進行追償。被告田X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借給李XX時應當知道被告李XX未取得駕駛證,但其卻仍將該車交由李XX駕駛,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因此,被告田XX應當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根據(jù)過錯程度,被告田XX應承擔44924.31元的30%的責任,被告李XX應承擔44924.31元的70%的責任。綜上,原告平安保險公司要求被告田XX、李XX償還墊付的賠償款44924.31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13477.29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31447.0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元,由被告田XX承擔137元、被告李XX承擔7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存政
審判員 李???br>審判員 田 鴻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李瀟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