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聶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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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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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24民初41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朐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山東普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聶XX,男,漢族,住臨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山東瑞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山東瑞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
負責人:李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青州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青州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與被告聶XX、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三次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告聶XX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李X乙、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告聶XX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開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告聶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經賠付的保險賠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日2時40分,被告聶XX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載郭亮),沿309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寶石城三路路口西側時,不慎與道路中間金屬護欄相撞,被撞的護欄與孫金紅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的魯G×××××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聶XX、孫金紅、郭亮輕微受傷,車輛、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聶XX棄車逃逸。經昌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聶XX負全部責任。聶XX駕駛的魯G×××××號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孫金紅駕駛的魯G×××××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不計免賠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依據商業(yè)險合同約定對此車的車損及相關損失進行賠付,并簽訂了《機動車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原告依法享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F(xiàn)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訴狀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聶XX辯稱,聶XX所駕駛的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該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其他待原告舉證后再發(fā)表質證意見。
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損失成立,并且該損失經過合法有效的鑒定或者評估,被告聶XX發(fā)生事故后棄車逃逸違反乙保險公司與其簽訂的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因此在本案中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責任免除,本案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本被告不予承擔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日02時40分許,聶XX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載郭亮)沿309國道行駛至寶石城三路路口西側時,不慎與道路中間金屬護欄相撞,被撞的護欄與孫金紅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的魯G×××××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聶XX、孫金紅、郭亮輕微受傷,車輛、護欄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聶XX棄車逃逸。該事故經昌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聶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金紅無責任。
魯G×××××號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均為聶XX,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31日17時至2019年12月31日17時,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日0時至2019年12月31日24時。
魯G×××××小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5400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6日11時起至2020年5月16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孫金紅。
經甲保險公司核定魯G×××××小型普通客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53000元。魯G×××××小型普通客車由青州市潤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53000元。聶XX對維修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輛定損系甲保險公司單方所作,聶XX并未參與定損過程,結算單沒有青州市潤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公章不予認可。乙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輛定損系甲保險公司單方完成,沒有與兩被告進行協(xié)商和評估,結算單沒有青州市潤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蓋章對真實性有異議。聶XX與乙保險公司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對魯G×××××小型普通客車的車損進行鑒定評估。
2019年7月30日,甲保險公司支付孫金紅車損賠款53000元。
乙保險公司主張聶XX事故后棄車逃逸屬于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并且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投保單予以證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專門使用加黑字體進行提示,其中第二十四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投保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聶XX主張投保時乙保險公司并未將保險條款交付給聶XX,無法證實是案涉保險條款,投保單所載內容無法證實乙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單上投保人簽名處“聶XX”并非聶XX本人簽署,并申請筆跡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山東浩德物證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投保單上“聶XX”簽名字跡是聶XX所寫。聶XX支付鑒定費3100元。聶XX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本院依法通知鑒定人邱某到庭接受質詢后,被告聶XX又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魯G×××××小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該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損,甲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被保險人孫金紅魯G×××××小型普通客車車損53000元后,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取得在賠償保險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孫金紅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案涉交通事故經昌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聶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聶XX駕駛的魯G×××××號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魯G×××××小型普通客車車損首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部分依據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聶XX賠償。魯G×××××小型普通客車車損經甲保險公司核定后實際支出維修費53000元,乙保險公司和聶XX均不申請鑒定評估,本院認定魯G×××××小型普通客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3000元。
昌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事故認定書中對事故發(fā)生后聶XX棄車逃逸的事實已經作出認定,對此本院予以確認。乙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專門使用加黑字體提示此種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投保時乙保險公司已向聶XX提供了相應的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聶XX的簽名經山東浩德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系聶XX本人所寫,鑒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質詢,經本院審查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聶XX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另聶XX并無證據證明投保時乙保險公司向其提供的保險條款并非上述保險條款。因此,聶XX在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屬于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乙保險公司對此已經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乙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交強險賠償后剩余的51000元車輛損失應由聶XX賠償。甲保險公司要求支付賠償款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筆跡鑒定費3100元由聶XX自行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魯G×××××小型普通客車車損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聶XX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魯G×××××小型普通客車車損5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6元,減半收取563元,鑒定費3100元,均由被告聶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樹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樊文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