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丁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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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13民初12342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梁溪區(qū)、3007室、3301、3302A單元。
負責人:李X,該公司客戶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維強(江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丁X,男。
原告與被告丁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丁X償還理賠款88418.22元(其中本金86740.98元、利息1504.57元、罰息155.56元、復(fù)利17.11元),并支付保險費8026.35元(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7月15日,按每月2250元計算,扣除已付保費73.65元);2、丁X支付違約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以96444.5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
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6日,丁X以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銀行)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約定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178350元,每月保費為2250元,保費按月繳納,丁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河北銀行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丁X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丁X仍未向某保險公司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視為違約,丁X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某保險公司繳納違約金。2017年11月27日,丁X與河北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丁X向河北銀行貸款15萬元,期限36個月,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等內(nèi)容。同日,河北銀行向丁X發(fā)放貸款15萬元。自2019年4月27日開始,丁X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wù)。2019年7月16日,某保險公司向河北銀行支付理賠代償款88418.22元,河北銀行出具《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
丁X未作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庭審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1月26日,丁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丁X,被保險人為河北銀行,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貸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險費為2250元,按月繳納保費;丁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河北銀行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丁X需向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丁X仍未向某保險公司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視為違約,丁X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某保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某保險公司繳納違約金;丁X出現(xiàn)逾期的,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丁X支付未付保費,丁X還款應(yīng)按照保費、相應(yīng)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保險公司有權(quán)要求丁X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等內(nèi)容。
2017年11月26日,河北銀行與丁X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丁X向河北銀行貸款15萬元;貸款用途為個人綜合消費,個人借款憑證上載明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丁X出現(xiàn)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的違約事件,河北銀行有權(quán)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丁X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guān)費用等內(nèi)容。次日,河北銀行依約向丁X發(fā)放貸款15萬元。丁X自2019年4月27日起未按約還款及支付保費。
2019年7月16日,某保險公司向河北銀行支付理賠代償款88418.22元。后河北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
上述事實,有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憑證、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還款明細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丁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X未按約還款,某保險公司代丁X履行還款義務(wù)、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丁X主張代償本息、未付保費及違約金。保險單約定的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的標準過高,某保險公司自愿調(diào)整為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丁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發(fā)表抗辯意見,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承擔。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丁X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88418.22元、保險費8026.35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以96444.5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211元減半收取為1105.5元、保全費990元,以上合計2095.5元,由丁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 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吳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