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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王X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102民初493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100874573XXXX(1-1)。
負責人: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系原告公司員工。
被告:王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
與被告王X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王X甲償還原告為其代為償還的銀行貸款52575.26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王X甲支付拖欠原告的保費4459.05元(1194.39元/月÷30天/月×112天,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4日共112天)。3.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王X甲支付原告訴請一、二中所述款項共計57034.31元為基數的違約金(違約金自2019年9月4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月2%計算)。4.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保函費、執(zhí)行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王X甲為獲得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淮河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貸款,向原告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2018年6月13日,原告為被告王X甲出具保單號為PBXXX01841110000000054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并約定原告為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向被告王X甲發(fā)放72000元的貸款提供保證保險,保險費42998.04元,每月應支付保費1194.39元,賠償等待期80天,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之日止。同時,還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018車6月15日,被告彭青華為被告王X甲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出具保證書,保證在被告王X甲未能履行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的義務時,對被告王X甲應負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年6月15日,被告王X甲向“光大銀行”提供了與原告簽訂的保單號為PBXXX01841110000000054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后,雙方簽訂了合同編號為52101816001401號的《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王X甲向“光大銀行”借款72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當日,“光大銀行”即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王X甲發(fā)放貸款72000元。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王X甲先后分11期共計向“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息24328.15元(2211.65元×11期),向原告支付保費13138.29元(1194.39元×11期)。自2019年6月份開始,被告王X甲未再按照《個人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也未再向原告按月支付保費。賠償等待期80天后,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光大銀行”代償了被告王X甲拖欠的本息及罰息共計52575.26元。同日,“光大銀行”給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將向被告王X甲追償的權益轉讓給原告。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X甲、彭青華催收理賠款、未付保費及違約金,但被告均以無力支付為由拒絕償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王X甲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及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8年6月15日,王X甲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淮河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了合同編號為52101816001401的《個人貸款合同》,約定:“王X甲向光大銀行借款72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執(zhí)行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本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6.6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
2018年6月13日,某保險公司與王X甲簽訂保單號為PBXXX01841110000000054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該保險單的主要內容為:“投保人:王X甲,被保險人:光大銀行,貸款情況:人民幣72000元。保險費42998.04元,保險金額79619.30元。賠償等待期80天,費率為1.5001%(月)。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交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費為1194.39元,投保人應按投保時約定,每月交付保險費。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br>因王X甲未按約償還光大銀行的借款,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代為償還了光大銀行的借款本息共計52575.26元。同日,光大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一份,確認某保險公司在2019年9月4日向光大銀行代為償還了王X甲的借款,代償數額為52575.26元,并將對借款人王X甲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經某保險公司計算,王X甲從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共計支付保費11期13138.29元(1194.39元×11期)。截至2019年9月4日,下欠某保險公司的保費4459.05元。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在訴訟期間對彭青華提出撤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痹摲ǖ诙倭阄鍡l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痹摲ǖ诙倭懔鶙l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痹摲ǖ诙倭闫邨l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王X甲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由王X甲向光大銀行借款72000元,后王X甲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某保險公司與王X甲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對王X甲的借款提供保證,代為償還了王X甲的欠款52575.26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惫?,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向王X甲追償代為償還的借款。某保險公司要求王X甲支付下欠保費及代償款,共計57034.31元,及以此為基數的違約金(違約金自2019年9月4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月2%計算)的請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52575.26元及利息(利息以52575.26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4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被告王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4459.05元及利息(利息以4459.05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4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15元,由被告王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蓓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盧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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