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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冀02民終106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10-11層、12層部分區(qū)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935959XXXX。
負責人:黎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北祝瑞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XX,男,漢族,住遷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4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遷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416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修車發(fā)票等證據(jù)作為認定其車輛損失的依據(j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并復勘車輛。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鑒定,屬于單方委托,對其損失明細、配件更換標準及價格未經(jīng)上訴人確認,且更換配件項目過多。雖被上訴人提交了修車發(fā)票、修車明細及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但未提交購買更換配件的物流信息,僅憑上述證據(jù)不能證實車輛的損壞配件已全部更換。同時,在修理時也未通知上訴人對具體的修理項目、方式及價格進行協(xié)商,其行為對上訴人顯失公平。依據(jù)《平安保險條款》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因保險事故損害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qū)е聯(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quán)申請重新核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故,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而以被上訴人的單方委托公估報告和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認定其車輛損失是錯誤的。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并要求復勘車輛。
被上訴人邵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為40703.6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2日1時28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重型載貨汽車在遷安市G102(京哈線)與邵桂軍駕駛的車牌號為×××重型載貨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邵桂軍無責任。原告為其所有的×××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122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7月28日0時起至2019年7月27日24時止,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9年7月15日,經(jīng)原告自行委托,河北眾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眾智價評字(2019)QA1034號價格評估結(jié)論報告書,載明:被評估×××豪沃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40615元。后原告在遷安市夏官營鎮(zhèn)利源汽車專項修理部進行了修理,實際支付修理費39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經(jīng)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邵桂軍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原告為其所有的×××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被告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給付原告保險金。原告自行委托河北眾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并已將其車輛進行了實際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費用39500元,被告辯稱原告訴訟請求的金額過高,對原告訴訟請求的金額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并未提出證據(jù)足以反駁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故對被告的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亦不予準許重新鑒定。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已經(jīng)進行了實際修理,原告的損失應以實際支付的修理費為準,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保險金39500元。綜上所述,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39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邵XX保險金39500元;二、駁回原告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相關(guān)書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所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guān)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上訴人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上訴人上訴稱一審法院僅依據(jù)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修車發(fā)票等證據(jù)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屬認定事實不清,并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查,一審判決依據(jù)涉案車輛實際支付的修理費發(fā)票、修理清單等,判令上訴人承擔給付義務并無不當,上訴人亦未提出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有重新鑒定的必要,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江靜
審判員 李 健
審判員 吳 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桂彬
書記員 張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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