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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卓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3民終11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新沂市。
負責人:潘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蘇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卓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郯城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卓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2民初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車輛發(fā)生事故時存在改裝、加裝的情況,關于改裝、加裝的情況被上訴人沒有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裝、加裝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五項本次事故應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二、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維修更換項目與實際損失不符,維修更換價格高于4S店價格,車損評估不客觀,故該評估報告不應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損失的依據(jù)。二審庭審中補充事實和理由為:一審判決時按照保險金額上限346096元,被上訴人的施救費和車輛損失總計不應超過346096元,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的施救費用5000元。
卓X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卓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0694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蘇CXXXXX號車輛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車損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2018年4月5日7時10分許,原告駕駛員郭冠軍駕駛該車沿X131郯城紅澇線12公里700米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如路南側溝,導致車輛部分損壞和路南側喬紀林所有的部分物以及樹木四棵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郭冠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原告賠償三者損失。該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嚴重,同時原告支出相應的施救費用,對于原告方的損失,被告方未予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原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4609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50萬,并投保不計免賠,根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機動車損失險每次絕對免賠額2000元,在核實其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合法有效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依法賠付,原告訴求車損金額以及施救費總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應在保險金額內(nèi)依法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系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簽訂、事故發(fā)生的時間、責任的認定無異議,予以確認。原告卓XX提供的保險單、身份證、行駛證、事故認定書、車輛掛靠協(xié)議、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卓XX提供證據(jù)有效。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卓XX提供的臨沂市開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結論書有異議,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原告卓XX提供的報告不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法對該報告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卓XX提供的施救費有異議,原告卓XX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為臨沂交通運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客車修理廠的正式票據(jù)12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數(shù)額過高,一審法院考慮異地施救及施救主體的情況,綜合客觀需要酌情支持5000元為宜。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卓XX提供的賠償?shù)谌邠p失有異議,原告卓XX僅提供收到條,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系孤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數(shù)機動車損失險每次絕對免賠額2000元,系保險合同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卓XX是實際車主,依法具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卓XX的合理合法損失。對原告趙得付的車損392043元已超出車損保險金額上限346096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應為346096元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即344096元及施救費5000元,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卓XX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nèi)給付原告卓XX保險金344096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卓XX施救費5000元;三、駁回原告卓XX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至二項,總計34909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05元,減半收取計370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176元,原告卓XX負擔526.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上訴人應否免責的問題。上訴人主張涉案車輛存在改裝、加裝,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亦未載明車輛存在改裝和加裝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開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書雖系被上訴人自行委托所作出,上訴人提出異議并未申請重新評估,視為放棄重新評估的權利,現(xiàn)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被上訴人因事故支出的施救費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該費用支出與保險財產(chǎn)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所遭受的損失不屬同一性質,應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故,上訴人主張不應賠償施救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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