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0422民初386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葉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南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672881XXXX,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王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
原告劉X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墊付給陳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7090.41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3日11時許,陳印駕駛劉XX所有的豫D-×××××號陜汽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葉縣××鴿子樓村發(fā)生單方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司機陳印受傷。劉XX作為陳印雇主,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陳印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7090.41元。豫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限額50000元。在劉XX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此次事故無免責情形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其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8日,葉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出具證明,載明:2019年6月13日11時許,陳印駕駛豫D×××××號陜汽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葉縣××鴿子樓村路段行駛時,由于操作不當,掉入路邊溝內(nèi),造成陳印、王照友受傷,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豫D×××××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葉縣偉強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2019年9月8日,葉縣偉強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劉XX為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同意理賠款項直接支付劉XX本人。
另查明:1、豫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限額5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陳印受傷后,被送往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1天,支付醫(yī)療費用6970.41元。劉XX先行支付陳印醫(yī)療費等賠償款共計16970.41元。
本院認為,陳印駕駛豫D×××××號車發(fā)生單方事故,有葉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確認陳印的經(jīng)濟損失有:1、醫(yī)療費6970.41元;2、護理費1376元(按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45677元/年計算11天);3、誤工費5051元(結合陳印傷情,按2019年河南省交通運輸業(yè)61455元/年計算3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每天50元);5、營養(yǎng)費220元(每天20元);6、交通費220元;以上共計14387.41元。在車輛登記所有人出具證明,同意將保險理賠款直接支付劉XX的情況下,劉XX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豫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劉XX墊付的陳印的各項費用14387.41元。劉XX自愿支付陳印的其他費用,應有劉XX自行負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XX墊付的陳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14387.41元;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元,由原告劉XX負擔3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閆 平
審 判 員 王 蒙
人民陪審員 鄧紅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沈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