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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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11民初836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趙XX,女,漢族,住所地常州市金壇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5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672508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鄒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顧X、任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X、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1996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5998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19時40分,原告駕駛其名下車牌號為蘇D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常州金壇區(qū)吳駕駛的無牌號裝載機發(fā)生事故,導致原告及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吳建輝負同等責任。蘇D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要求被告及時定損,但被告至今未能理賠,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評估報告的金額有異議,我司認為原告車輛損失已接近車輛實際價值,我司同意在扣除車輛殘值的情況下推定全損予以補償,原告將車輛殘值交由我司處理。另外原告的車輛是貸款車,保險合同約定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如果原告未能全額還清銀行的貸款,要求原告提供銀行的授權(quán)委托書后我們才可以打款理賠。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13日19時40分,原告駕駛其名下車牌號為蘇DXXXXX奧迪小型轎車行駛至常州金壇區(qū)米時,與吳建輝駕駛的無牌號裝載機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及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吳建輝負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但被告未能及時評估定損作出理賠。根據(jù)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江蘇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蘇DXXXXX小型轎車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評估人員對受損車輛的損失項目進行詳細拆檢、清點、勘驗,結(jié)合損失照片,進行市場調(diào)查詢價,按照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核定了受損車輛蘇的維修項目、數(shù)量、單價及殘值,于2020年1月3日做出交通事故車評估鑒定書,確定蘇DXXXXX小型轎車損失為119960元(已扣除殘值485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評估費5998元。
另查明,蘇D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車輛損失險限額為136400元。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公估報告書、車損照片、評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但被告怠于對受損車輛履行定損理賠義務,本院委托評估機構(gòu)對案涉蘇DXXXXX小型轎車進行評估,確定損失為119960元,評估費5998元,應由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趙XX車輛損失119960元、鑒定費5998元,合計125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9元,減半收取140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應負擔的1409.5元給付原告趙XX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鄒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黃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