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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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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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335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13、38、39、4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10930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王X(實習),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女,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原告訴被告劉X、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劉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理賠款共計人民幣33,077.85元(其中本金32,378.36元、利息699.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逾期保費5,936.5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暫計11,081.08元(以保險理賠款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暫計至2019年8月13日);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中國光大銀行鄭州交通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借款,被告于當日向原告投保貸款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fā)了《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約定,被告如未依約償還欠款,由原告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因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原告向光大銀行進行了代償,取得了光大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的全部權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劉X、劉XX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X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一份,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同意向被告劉X發(fā)放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金額99,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貸款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5%上浮40%執(zhí)行;合同項下首期執(zhí)行貸款年利率為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
2015年9月17日,原告與被告劉X簽訂《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載明:投保人為劉X,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交通路支行;保險金額為117,711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按時繳納保費,每月保費率1.65%,每月保險費為1,634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前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shù)/30。
后被告劉X未按時償還貸款,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理賠。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交通路支行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已于2018年2月6日收到原告?zhèn)€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33,077.85元。
原告提交的欠款明細表顯示,截至2018年2月6日,被告劉X尚欠理賠金額33,077.85元(本金32,378.36元、逾期利息699.49元)、逾期保費5,936.54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劉X因借款在原告處投保,雙方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劉X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導致原告理賠33,077.85元,被告劉X應向原告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及未付保費,原告主張被告劉X償還理賠款33,077.85元及逾期保費5,936.54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違約金的主張,因逾期保費應單獨計算,本院酌定以理賠款33,077.8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2月6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所有理賠款之日止。原告主張被告承擔本案的律師費,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XX應向其承擔還款責任,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劉X、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33,077.85元、逾期保費5,936.54元,并按照年24%的標準支付以理賠款33,077.8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6日起計算至理賠款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元,由被告劉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劉冰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程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