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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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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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3民初16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棣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佘XX,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無棣棣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原告佘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共計237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25日,常巍駕駛魯NXXXXX的輕型普通貨車,沿海豐十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棣新六路路口時,與沿棣新六路由北向南佘XX駕駛的魯MXXXXX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巍、佘XX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佘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
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證據(jù)材料,在確定未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的情況下,按照保險合同進行依法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25日,常巍駕駛魯NXXXXX的輕型普通貨車,沿海豐十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棣新六路路口時,與沿棣新六路由北向南佘XX駕駛的魯MXXXXX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巍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佘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魯MXXXXX的小型轎車的登記人系佘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47407.4元。
本院依法委托濱州四環(huán)五海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魯MXXXXX號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該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價值20200元。佘XX支出鑒定費2500元。
本院認為,常巍駕駛的車輛與佘XX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巍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佘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佘XX訴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應予支持。佘XX駕駛的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
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1500元,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700元;佘XX的車輛損失,應按評估價值20200元確認。
綜上,佘XX的損失有:車輛損失20200元、施救費700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234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佘XX損失2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元,減半收取1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3,原告佘XX負擔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立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 媛